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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实践中彩礼的认定和处理
发布日期:2011-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民间,男女双方订婚时,通常由一方给与对方一定的礼金或礼物作为彩礼,以促成完美的婚姻。但是,当婚姻关系不成就或者成就后又被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又会为彩礼的归属发生纠纷。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这种习俗虽然不值得提倡,但也未被法律所禁止,因此,不能讲它具有违法性。在审判实践中,对彩礼如何处理,争议比较大。笔者结合审判经验,本着有利于妥善解决这类纠纷出发,现对该类案件彩礼的认定和处理略作分析,供参考。
一、彩礼性质的界定

什么叫彩礼?彩礼是一种什么性质?可能目前仍是困扰审判实践的问题,因为彩礼与赠与还是很难区分的。这个问题,司法解释并没有给我们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只是对如何处理彩礼返还问题作出了规定。笔者认为,所谓彩礼就是男女双方因订立婚约而给与对方或对方亲属的礼金或礼物。从彩礼的概念出发,我们可以得知,法律上,给予和收受彩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给予和收受彩礼双方当事人要就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形成合意。如果双方没有就订立婚约形成合意,一方当事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当事人而给予的礼物就不能认定是彩礼,而只能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2、要有给予和收受礼金或礼物的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将礼物或礼金交付给对方,也不能把其准备送给对方的礼物或礼金认定为彩礼。也就是说,准备送彩礼的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而准备送出的礼物,在法律上不能看作是彩礼。

那么是否在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礼金或礼物都属于彩礼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一般来说,在订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而在定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往来,男方主动给付女方的礼品,如烟、酒、茶、食品、衣物、少量的现金等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正确确定彩礼的范围对于审理返还彩礼的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既然不属于彩礼当然也不应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标的。

在确定是彩礼的情况下,如何返还?司法解释《二》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二是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返还,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实对处理这个问题,法律已经给了我们一个原则。很多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有时过于绝对,比如双方结婚了,但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很短,有的仅几天,有的几个月,所以有的同志就会问,结婚五天就分开,算不算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如果离婚,彩礼该不该返还。笔者认为,对法律的理解不能太拘泥,如果共同生活的时间只有短短的几天,判决返还彩礼并没有什么不可以,法官的裁量权还应当认定的。只是在裁量时,必须要论证说理,符合人情世故,让普遍人都觉得这个法官很近情理,我想这样的判决双方当事人都会服判息诉。

二、关于彩礼的返还主体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彩礼返还主体争议较大。因为,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时候涉及两个家庭的往来。就给付的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一方亲属的给付。从这些彩礼的用途来看,有的是用于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家庭所用或者为结婚而用,有的被接受一方的家庭所用。所以在返还的时候,有观点认为,如果是非当事人之间所为的给付,应当把实际收受的人追回进来作为当事人。笔者不赞成在离婚案件中增加第三人。从目前规定来看,在离婚案件中,只有一种情况,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出现第三人,就是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例,其它情况一般不允许。所以,笔者认为,在彩礼返还时,不管用在什么地方,不管什么人接受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返还,不能追及双方的家长或媒婆等其他收受彩礼的人。如果返还一方以自己没有使用或花费这些彩礼作为不予返还的抗辩,应不予支持。这一点从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也能得出这一结论,因为这个条文中规定的返还主体是“当事人”。但有一种情况可以直接由实际收受方返还,那就是男女双方并未结婚,实际收受彩礼方应予返还,当然这种情况并非我们所说的离婚案件中追加第三人的问题。

三、对于彩礼给付问题

审判实践中,对于给付彩礼还有不少争议。就是对“一方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里生活困难的理解,是一种生活上的绝对困难,还是相对困难,有不同理解。有的同志认为应当是一种相对困难,有的同志理解应当是一种绝对困难。笔者倾向于以绝对困难为准。因为关于生活困难,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出现这一概念,而司法解释《一》对此的注解是“依靠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笔者认为应参照这一规定来理解。这也比较容易判断,标准比较客观。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主张返还彩礼,是不是作为反诉处理。笔者个人觉得,离婚案件中不存在反诉问题,离婚是复合之诉,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财产分割,一般也作反诉处理,但诉讼费还是要收的,关于彩礼问题,可以作同样的处理。

作者:黄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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