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强制执行与文明司法
发布日期:2011-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于我们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标准也就越来越高。强制执行即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是一项关系到当事人重大民事权益,影响面大,政策性强,于是在执行这项工作时,每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需要征用的土地和房屋拆迁越来越多,于是,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从我区近年来所执行的民事诉讼案例看,执行的对象多为公民个体或家庭,作为企业法人的相对较少,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就相对不大。当然,不能说影响不大,我们就放弃文明司法的标准和要求。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主要是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但同时也担负着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任务。因此,我们执行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结合起来,做到文明司法,司法为民。
强制执行是民事诉讼中的最后阶段,当然并非是必经阶段,强制是因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得以实施时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是对那些经反复做思想工作和说服教育,仍然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拒不履行义务,想能拖就拖、能躲就躲的被执行人,对这类当事人,我们必须要坚决、果断的实施强制措施,甚至加以惩罚,绝不能无限期的等待、拖延,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处于被侵害状态,使广大公民对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丧失信心。
当然,并不是说仅靠强制执行就能解决问题,就能做好执行工作。我们要针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特点,以及我们党的政策去做工作。比如说,有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履行义务的原因很多,情况很复杂。有的可能是有实际困难;有的可能是法制观念淡薄;还有的可能是判决不当,当事人不服。对这些情况,我们不能因强制执行,就不加以分析研究,不去做说服教育工作。于是在执行前的准备阶段,我们要首先了解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因,要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工作,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体现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政策。对那些法制观念很差的被执行人,我们也要搞好说服教育,充分讲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晓以利害,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经说服教育仍不履行义务的,我们就应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
强制执行与文明司法是相对的,文明司法是对那些依法履行义务,或是经说服教育后自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是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是“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具体体现。强制执行是对那些经反复做工作拒不履行义务的,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确保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节书等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必须采取的强硬措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是文明司法、司法为民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强制执行是确保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最后手段,两者并不矛盾,前者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和社会的文明,后者体现国家法律和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前者能解决的问题,就没必要再实施强制措施。
作者: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