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确定精神损伤鉴定标准
发布日期:2004-07-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殴打他人造成精神性损伤,比如精神失常等,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后果严重的,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没有规定对精神性损伤如何处理,因此不能按照上述标准认定轻伤或重伤。比如,《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条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虽然提到了造成精神性疾病的情况,如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分别规定,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或者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则构成重伤。但是这里强调的仍然是由于外伤而引起的精神性疾病,即必须是由颅脑损伤而致,然而这在实践中是很难证明的,需要排除被害人有此类精神疾病的其他诱因。因此,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对仅仅造成精神损伤的情形很难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故意伤害罪是对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损害。笔者认为,身体健康当然应包括精神健康,尤其是在人的心理健康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均施行于1990年,当时对公民的精神健康重视不够以致造成现在的尴尬局面。精神损伤的危害性比肢体损伤的危害性并不一定轻,有些情形中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非常严重,如果一律不能构成犯罪,显然会放纵此类犯罪行为。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制定对精神损伤的鉴定标准,以有效打击此类故意伤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