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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轻伤、重伤鉴定标准与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之间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0-02-26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与轻重伤的鉴定在目的、后果方面是不一样的。前者昌为了确定赔偿数额,后者是为了确定事故等级和追究事故责任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而,二者在鉴定程序和标准方面都不一样。对于这一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55条的规定,该标准只适用于《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标准仅适用于》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也就是说,住所上述标准作出的轻重伤鉴定结论,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则是为了确定受害人应当住所什么标准获得经济赔偿,可见二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一般来讲,如果受害人鉴定为轻伤,那么其伤残等级可能就会更低;相反,如果鉴定受害人为重伤,其伤残等级可能就更高。当然鉴定为重伤的受害者经过治疗可能完全康复,因此也就可能不会有伤残等级。所以人体轻重伤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之间不具有必然联系。但是,如果涉及道路交通肇事罪的,为了确定经济赔偿数额,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为了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处罚的轻重,应当进行轻伤、重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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