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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讲义:行政许可时限
发布日期:2011-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机关的审查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目前,有的法规中对采取检验、检测、检疫方式审查的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了规定。例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本法中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和检疫。这一规定促使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尽快实施检验、检测和检疫。

  对于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例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放行;需要做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截留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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