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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及武汉城镇或农村人均收入数据
发布日期:2011-05-03    作者:110网律师
医疗费: 
医院单据

误工费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的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可以举证证明其平均收入的:受害人最近3年平均收入*误工时间

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入的: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护理费
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原则上是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护工人数出具意见)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人员的误工费

交通费
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通常按照侵权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车旅标准)

住宿费
侵权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 
侵权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住院天数

营养费
医疗机构的意见

鉴定费
鉴定费收据

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60周岁以下
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人在60至74周岁
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
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的残疾辅助器具合理费用标准

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受害人死亡,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被抚养人在18至59周岁
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被抚养人在60至74周岁
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对被抚养人承担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丧葬费
法院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60周岁以下
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受害人在60至74周岁
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
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酌情确定

武汉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806.32
武汉201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294.81
武汉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490.07
武汉201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63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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