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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

甲公司将其所有的厂房租赁给乙公司,乙公司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未经甲公司许可将租赁厂房转租给丙公司。甲公司知情后,将乙公司和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转租合同。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擅自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

【案例解析】

关于本案的处理以及擅自转租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和丙公司解除二者签订的转租合同。因为《合同法》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

二是类似于无权处分的处理,如果出租人事后追认,则转租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不追认,则转租合同应当解除;

三是甲公司无权要求解除转租合同。因为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甲公司无权直接要求解除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转租合同。

比较三种处理方法,第三种较为合理,原因是:

首先,擅自转租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合同。擅自转租合同不属于合同法上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也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擅自转租合同,也不属于无权处分。因为在我国,处分的客体是针对以物权变动为目的所订立的债权合同,而转租合同不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

其次,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租赁合同的效力只及于出租人和承租人,而不能直接对次承租人发生效力。

其三,出租人的权利已经有了救济途径。《合同法》规定,在发生擅自转租的场合,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此规定已经为出租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充足的救济。

其四,在次承租人善意的情况下,如果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而使转租合同无法履行,给次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次承租人可以根据转租合同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因此,擅自转租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转租,可以依法解除租赁合同,但不能直接要求解除转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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