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1-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人民法院大立案审判工作格局建立,人民法院立案庭成了集立案、信访、速裁为一体的工作机构,尤其是立案庭的速裁工作,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亮点,速裁案件为提高法院工作的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有着极大的优越性,深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本文试从我院近年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情况入手,分析其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抛砖引玉。
一、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特点
速裁案件的最大特点,贵在“速”字上。何谓“速裁”?顾名思义,速裁,即快速裁判,快速作出裁定和判决。速裁案件的特点这主要体现在:
1、案件类型广。据笔者调查,该法院速裁案件的范围很广泛,即除涉外案件、新类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发回重审案件或再审的案件外,其它案件一般都可适用速裁程序。据统计,在办结的198件速裁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2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3.13%;债务、经济纠纷案件131件,占66.16%;赔偿案件31件,占15.66%。
2、办案效率高。审结的198件速裁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仅为9天,而同期民事审判庭平均结案时间40天,缩短了31天。快速裁判,可迅速起到稳定安服作用,避免矛盾激化,有利于社会安定。
3、案件调撤率高。在审结的速裁案件中,判决11件,调解81件,经调解撤诉102件,其他4件。调、撤率为92.42%,比同期全院的调、撤率52.36%高40个百分点。
4 、案件质量好。申诉、申请再审率、上诉率、抗诉率低。2005年5月至今,某法院速裁的案件无上诉、申诉、申请再审情况。而同期,民商事审判庭审结1371件中,上诉151件,上诉率为11%,改判12件,改判率为7.94%。
5、灵活性强。一是传唤当事人方式上灵活;二是开庭的时间灵活;三是开庭地点灵活;四是审理过程灵活。从而更好的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五是在送达中调解,送、调合一。立案庭承办法官除了开庭之外,还承担着财产保全、调查取证、证据交换、起草和打印法律文书、结案文书送达、装订卷宗等所有的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送达的同时进行调解 。
6、社会效果好。速裁法官调解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辨法析理履行法官释明义务的过程,最大限度的做到“胜败皆服”。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社会评价高、效果好。人民群众对速裁合议庭的设立和运作,给予很高的评价和充分的肯定。当事人一致认为速裁案件便利、高效和低成本,使当事人从繁杂的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99%以上的案件未开庭就结案,节省了差旅费,减少了误工费和时间的耗费,降低了诉讼成本。当事人在立案的时候,不少了解速裁组情况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纷纷希望将他们的案件分给速裁组办理,以前所担心的打官司牵扯时间和精力的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如果在速裁组里办理,从立案到结案最快可以仅用半小时,不仅省去了他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对法院也多了份信任。
二、设立民商事案件速裁机构的必要性
(一)设立民商事案件速裁机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期盼和呼声,是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需要。民商事案件占我院审结案件的63.4%,可见民商事案件在基层法院的比重。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的绝大多数案件为民商事案件。公正与效率的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而迟来的公正不算公正。新世纪人们生活节奏加快,时间就是金钱,所以人们对审判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的司法期望,要求人民法院以最快的速度,办结质量最好的案件,并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这就决定了设立民事速裁机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比如,在外打工族,一方面在外打工,一方面由于在家乡有经济或家庭纠纷,不得不请假回家诉讼。由于时间关系,不可能像其他当事人一样长期在家诉讼或者应诉,他们希望三、五天就能解决纠纷或者很快给他们一个结论,而只有速裁才有可能满足他们这样的愿望。
(二)设立案件速裁机构符合构建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型社会要求一切社会资源,要求人民法院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在公正的基础上,以最少的司法资源,取得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最佳效果。而速裁由于减少了繁琐的审判程序,在不失公正的前提下,快速审判,从而能最大的节约诉讼成本。
(三)设立案件速裁机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院05年5月至今审结的速裁案件中,92.42%的案件为调解和经调解撤诉的案件,可见调解在速裁程序中的地位。调解通过排解疏导,辨法析理,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具有很好的社会效果,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调解的最大优势在于双方能和平解决纠纷,乐于接受调解的结果,达到“胜败皆服”的最高审理境界。调解审结的案件,不存在上诉、上访、申诉和其他不安定因素,从而更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
三、办理速裁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找准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规定,笔者认为以下几类案件可以适用速裁:赡养、抚养、扶养、债务、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纠纷。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债务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比率非常高,在某种程度上说,基层人民法院成了讨债法庭,速裁以债务、民间借贷纠纷为中心的以上几类案件,对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快速及时地办理好速裁案件。要快速及时地审理好速裁案件,必须做到以下四快:
1、快立案。适用速裁解决的案件,必须最大限度的方便当事人诉讼,当事人可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接待人员记入笔录,接待人员当场审查立案,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便可当场办理立案手续,不像其它类型的案件,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还须在七日内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当事人还须在七日内凭法院通知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才办理立案手续。
2、快送达。快送达就是尽快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让被告了解原告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知道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了达到快送达的目的,我们可以要求原告在起诉状中提供被告的联系电话及其它能够达到快送达的便捷方式。适用速裁的案件,有的当事人离法院较近,立案后可立即送达,而有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居住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山村,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要在立案后便立即送达还不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询问与被告邻近的近亲属的电话或附近的居民的电话,通过与被告邻近的亲属和其它居民联系,让他们带口讯通知被告到庭,实在无法用这种方式通知的,还可以通过立案后让原告返回时将被告的传票带到被告所在地的村、组干部等基层组织,委托他们通知被告到庭。
3、快审理。在速裁之前,可以通过与被告谈话的方式,了解被告对起诉状中诉称的事实有无异议,只要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原则分歧,当事人同意调解或速裁,便可立即速裁,速裁中可充分利用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和当事人的近亲属从中作思想工作,帮助调解和协助执行,更大限度地引导当事人和解和息诉。即使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可起到稳定安服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4、快结案。速裁案件的灵魂是快结案,速裁案件经过查清事实后,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当庭制作调解协议,也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当庭撤诉的,可当庭制作撤诉裁定书,能当庭宣判的,要当庭宣判,通知当事人定期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取的,视为送达。
(三)不能片面追求快结案,忽视案件质量。速裁是在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不能一味求快,而忽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能速裁的就速裁,不符合速裁案件的不能强行速裁,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否则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甚至出现实体处理不当的情况,从而严重影响案件质量。
(四)在速裁案件中,要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办理“三养”速裁案件时更是如此。这类案件事实方面都比较清楚、判决也比较容易,判决以后要执行则就不见得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因为这类判决都要求每年甚至每月都得执行,这样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大大浪费法院的司法资源。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要巧妙地利用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的作用,请求他们配合好法院的工作,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争取调解结案或调解好原告撤诉,这一方面有利于这类案件以后的履行,另一方面也可起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达到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
(五)要做好速裁工作,对速裁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与民商事审判庭法官不同的是,速裁法官直接接触当事人,在了解案情、调解、速裁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诱惑,这就需要我们速裁法官增强自身的抵抗力,做到公平、公正、刚正不阿,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正义。另一方面,由于速裁要求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高度统一,要求速裁法官不仅具备熟练的法律业务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知识,还必须具备“四能”:能说、能跑、能看、能想。也就是要把案件办的又快又好,就要作到嘴勤、腿勤、眼勤、脑勤。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21世纪的工作主题,这一原则要求法院所建立的审判运行机制反映的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乃至执行完毕的整个过程,法院和当事人投入最少或最低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和时间,而得到公正、公平的裁判结果。为此,我们要积极稳妥地抓好速裁案件的审理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关于法院速裁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涉取其它法院关于速裁方面的宝贵经验。同时,也要加强自身速裁工作经验的积累,办好速裁案件,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作者:罗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