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义务教育学校涉案理赔难的成因与对策
发布日期:2011-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义务教育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其履行能力有与其他一般主体不同的特点。随着九年制义务教育在全国范围内的彻底普及和成为一个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责筹措资金全额拨款的单位后,其这种不同点的表现更显突出。当前许多涉校的赔偿案件难于执行或不能执行,就是这一主体在涉案中理赔能力差表现。由于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学校过错导致的赔偿不属国家赔偿的范围,不能由财政划专款支付,这样,不有其他收入的全额拨款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涉案理赔时,就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局面。如何去化解义务教育学校这种理赔难的局面,解决涉及义务教育学校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值得大家共同探讨。
一、成因分析

1、现实因素。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后,财政部门只负责教师的基本工资和正常的工作经费开支,学校已经没有其他经费来源,部分贫困地区的学校连教师工资不能正常发放,出现涉校赔偿案件时,即使校方对事故的赔偿责任不持异议,也无财力兑现。

2、法律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因此,义务教育学校的全部经费由财政保障,不得再有其他经费来源。但事实上义务教育经费的项目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没有包括“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款”。因此,单靠财政保障的经费根本无法挤出兑付学生的索赔。再者,学校是一个特殊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无法对教育设施和设备采取查封、扣押及拍卖等强制措施。

3、认识上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也就是说,如果学校依法正确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则学校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至多也只是承担道义上的补偿责任。但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过错表现的规定比较宽泛,很容易造成认识上差别,校方是否有过错有时存在争议。还有,是否涉校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很多学生监护人通常把在校读书的中小学生,不论其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不论是他人的原因还是自己的原因受到伤害,都称为“学生伤害事故”,且把事故统统与学校责任挂钩。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出了事,说明学校管理不好,学校要负全部责任,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强行向学校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

二、对策

1、学校要加强自身管理。一是要强化教师责任心,教师在上班时间要对学生确实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减少人为伤害事故的发生。二是要加强建筑设施和各项设备的检查,定期排查险情,杜绝安全隐患。三是要聘请法制副校长,加强师生的法制教育,使学生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加强学生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四是要建立学生伤害事故预案。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反应要迅速及时,有条不紊地组织救治并通知家长。

2、学生监护人做好预防教育工作。一是要加强对小孩的严格管教,预防违纪伤害事故的发生。二是要培养小孩的自我保护和自救意识,一旦受到他人或外界的伤害,以准确的方式自救,将危害控制到最小程度。三是家长自身要转变认识。要全面了解“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和赔偿标准,明确赔偿责任。尤其明确自己对小孩负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多渠道筹措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经费。由于教育经费紧张是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经费中没有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专项经费,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来筹措伤害赔偿资金,不失为现阶段解决学校伤害赔偿金来源的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事故赔偿资金。

4、既可以统一为其辖区内的义务教育学校向保险公司投保学校责任险,也可以鼓励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和学生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重保险”。由于学校伤害事故很难完全避免,如果没有转移风险的机制,教师就成了隐性的危险职业。因此,转移学校的教育风险,是走出学校面临的学生伤害事故困境的一条出路。可以向上海等城市学习,在鼓励学生自己投保个人意外伤害险的同时,尝试以市或者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各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励那些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中小学校自行投保学校责任险。

5、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专门救助基金。学生伤害准备基金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通过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由地市或者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采取互助共济的方式,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采取政府资助、社会募捐等多种形式筹措伤害赔偿资金。为保证救助基金的稳定性,政府为学校分别按年度根据一定比例出资,专门用于弥补学校无力筹措的部分赔偿金,是救助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

作者:梁春安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