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1-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人民法院整个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的主要是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以程序高效促进诉讼经济高效,最终实现司法公正、高效。目前流程管理也是处于改革试验阶段,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流程管理的模式决定其内容和范围。
[关键词] 审判流程管理 诉讼经济
以下正文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人民法院整个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案件从立案开始到执结归档之前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一系列有效管理的总称。具体来讲,就是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立案审查、文书送达、庭前准备、排期开庭、结案归档等运行环节的不同情况,依据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有关管理规则,对案件的审理实施全面跟踪管理的一种方法和制度。
一、审判流程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流程管理的目的是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以程序高效促进诉讼经济高效,最终实现司法公正、高效。目前流程管理也是处于改革试验阶段,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流程管理的模式决定其内容和范围。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审判流程管理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统一立案
由立案庭统一行使包括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的立案审查决定权。
(二)排期
一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确定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二是根据法官素质的不同状况,合理确定审判组织,规范案件分配;三是综合具体案件和诉讼法所规定的答辩期限、法定审限等情况,科学确定首次开庭的时间及地点;四是按照“对案负责制”的原则,确定提供法庭记录的书记员及速录员。
(三)送达
即由立案庭员负责所有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本着降低诉讼成本,提高送达效率的原则,对法律文书的送达分别以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在决定立案的同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等。二是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或有关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及有关的裁定、决定等。三是对定期宣判的案件,在宣判的同时给原、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对当庭宣判的案件,在宣判的同时通知当事人按期到庭领取法律文书,由立案庭办理有关的送达手续,当事人未按期到庭领取法律文书的,在法定期限内派员送达。
(四)作出并执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凡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的,由立案庭审查作出裁定并执行,在开庭审理阶段提出上述申请的,由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裁定,然后送立案庭负责执行。
(五)办理公告事宜。
(六)保障职能。即立案庭负责一切从属于案件审判的司法辅助性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开庭时间提前准备审判法庭,负责一审结案后的案卷装订工作,上诉案件的案件卷上呈、接收工作,生效案件的送查、归档工作,有关审判信息的综合工作等等。由此,不仅保证了整个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而且为领导全面、及时掌握审判动态提供了信息保障。
(七)监督职能
1、对案件审判流程的具体运行及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审判流程运行监督卡》分别对立案庭内部的工作环节和立案庭与其他庭室之间的衔接环节进行管理。“监督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流程中每个环节涉及的审判及其辅助性工作事项,完成该环节所包含的事项的期间,案卷材料及流程执行运行交接时间等。“监督卡”从案件立案开始启用,由各个环节的责任人负责填报,到案件归档时填报完毕。既加强了对流程运行和办案期限的管理,又保证了案卷材料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合法性。2、对程序执法实施监督,即通过“各类案件排期开庭审理进度表”和计算机管理的审判信息,按期对有关审判庭是否按期开庭、是否公开审理、是否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判等情况全面监督。3、强化审限监督,即立案庭通过届满一定期限案件分别发出“催办通知书”和提请院长签发“督办令”等形式,及时加强对案件审限的监督管理,以杜绝无法定事由超审限问题的发生。
二、合理设置内部机构,科学配置工作人员,实现人员,机构与职责的统一
根据立案庭担负的职责,在立案庭内部进行相应的机构设置。一是设立案组,其基本职责是“审查决定立案”,“对案件进行排期”,对整个审判流程实施监督与管理。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立案工作进行“柜台式”的服务,以流水作业方式办理立案事项,可减轻当事人不必要的繁琐和诉累。二是设内勤组,具体负责法庭准备、法庭记录,卷宗装订、案件的上呈、送评及归档等工作。三是设外勤组,其基本职能是负责外勤送达,办理公告事宜,传唤当事人,实施诉讼保全等。在立案庭的内部管理中,立案组是决策者,内、外勤组是决策实施者,它们就自己分工的工作分别对立案组负责。在具体运行中,立案组决定立案后同时向原告送达听证通知、开庭传票、诉讼通知、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外勤组根据立案组的决定,按期办理送达被告的有关法律手续,具体执行财产保全的裁定等。内勤组则根据立案组排定的开庭日期准备审判法庭,派员担任法庭记录,并于案件开庭3日前将所有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审判庭。
三、建立配套的审判工作管理机制
为全面强化立案庭对审判流程一体化管理职能,促进整个审判工作的规范、高效与廉洁,与“大立案”机制相互适应的,建立和完善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工作管理机制,强化立案庭对审判、执行期限的全程监督职能,并通过加强审中监督等有效措施,以监督促公正、保质量。基具体运行中,按照“决策与决策实施相分离、决策者与利害关系人相分离”的原则,首先是把案件审判和执行的全部过程合理分段、分工负责,实现职责上的分离,在审判程序上,将审判全程依次分为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和裁决四个基本阶段。其中开庭审理和裁决由审判员负责,立案、庭前准备及辅助于审判的程序性事务均由立案庭负责。凡当庭宣判的案件,由裁判法官通知当事人在5月内到立案庭领取裁判文书,逾期不领者,由立案庭负责送达。需再行开庭审理的案件,由裁判法官确定时间并发出开庭传票,不能当庭确定的,应在休庭后3日内将再次开庭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立案庭,由立案庭再行排期,案件一审生效后,承办法官负责审核所有案卷材料,确认无误后交负责该案记录的内勤组书记员员装订,然后送卷或上呈、归档。在执行程序上,将整个执行过程分为立案、执行准备和决策、实施执行三个基本阶段。其中执行立案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四、当前影响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全面实施的因素
(一)法院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加上近年案件大幅上升,审判一线法官压力非常大,许多法院把法官充实到审判业务庭中去,致使立案庭人员锐减,有些法院不得已对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变通执行。以钦南区人民法院为例,立案庭人员一度锐减到5名工作人员,其中4名审判人员,一名书记员,根本不能设立立案组、内勤组和外勤组,在此种情况下,只能由立案庭负责案卷移送前的法律文书送达工作,案卷移送后的送达工作由审判业务庭负责,有些法院甚至交回到改革前的做法,即立案庭只负责审查立案。由于立案庭人员少、工作量大、致使对审限跟踪工作做得不到位。
(二)书记员由立案庭统一管理后与审判业务庭的关系协调不好。有些法院实施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后,原来书记员统一由立案庭管理,但后来由于与审判业务庭开庭之间的关系协调不好,反而觉得书记员分配到业务庭中去效果更好。因而把书记员分配到审判业务庭中去,案卷的归档、装订工作进而由各审判业务庭负责。
(三)对审判流程管理的认识不统一
由于审判流程管理打破了法院内部各部门原有的职能分配和利益格局,对审判管理权的重新分配与制衡机制的建立,使有的审判部门的同志认为自己原有的行政管理权限被弱化,对这项改革有较大的抵触情绪。因此,目前对审判流程管理如何深入,推行到什么程序,还存在一些思想障碍,未能取得高度一致的认识。有些法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出现了反复。
五、审判流程管理的不足
审判流程管理作为一项司法改革措施,必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现阶段审判流程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注重制度的监督制约,而忽略了制度的系统性;二是制度的设计缺乏针对性,未能完全克服原来审判中的弊端,未能有效解决办案效率低下,诉讼周期冗长的问题;三是案件流程管理和审限跟踪在统计数据上存在漏洞。业务庭结案后不能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立案庭,以及司法统计软件系统存在的一些缺陷,导致业务庭上报的数据与审判流程管理显示的数据有出入,使得流程管理的效能大打折扣。
六、审判流程管理的完善
(一)应把程序、效率、效果作为审判流程管理的重点环节,注重多样性及可变性
在审判程序的管理上,在立案、庭前准备、开庭、裁判、执行、案卷归档等各个阶段,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认真落实开庭,规范结案和归档手续,在审判效率的管理上,要抓好审限跟踪督查措施的落实,切实把好案件的中止、延长案件的审核,加强流程管理通报,努力缩短审理周期,督促所有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二)切实强化合议庭职责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主要组织形式,合议庭工作机制是否适应需要,能否担当流程管理中的各项职责至关重要。因此,需要着重强化合议庭职责,使合议庭成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司法责任的组织。可以通过组建成员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建立诸如劳动争议、涉外、担保等案件的专业化合议庭,除少数案件依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余案件均由合议庭依法独立裁判,法律文书由审判长签发。
(三)以“公正、效率”为主旨,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确保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产生实效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实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最终目的。应该结合流程管理加强对法庭的考核,逐步建立起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加强对审判权的有效监督和管理。首先,核定各业务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量化岗位目标,通过制定岗位目标责任制,每年按照流程管理的需要对目标管理责任制度进行修订,使其不断科学、规范。其次,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内部考评机制。通过对结案、超审限率、申诉率、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等指标的考核,从实体裁判和程序操作等方面保证案件的质量。再次是采取案件评查、错案追究等一系列监督制约措施,强化对审判权力的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完善分案制度
实行由立案庭根据业务庭各合议庭、合议庭每一成员的具体案件数量流水分配案件,以完全避免可能存在“当事人选择法官”现象。
(五)进一步完善审限变动审批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审结案件,对于有法定事由需要变动的,也需严格执行。审限变动包括审限延长、审限中断以及审限扣除,除对于刑事案件以及依相关规定应由上级法院审批的部分民商事案件外,审限变动必须经分管院长审批。但是,当前也存在部分承办人对于一些即将到期而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案件,采取虚构案件需要鉴定或案情复杂需调查取证等事实,来取得案件审限的延长、中断或扣除,以避免超审限案件的出现。故建议对于审限延长、中断或扣除,需从条件、程序上进行严格限制。具体来说,审限变动应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之内,同时,对于需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的,还需要相关领导的签字批准作为立案庭予以批准的前提,对于需中断审限的,需有相关合议庭的裁定或决定才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