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日益复杂的行政管理制度以及越来越多法律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许多情况下需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告知、咨询以及履行其他协助义务。
发布日期:2011-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是一部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行政许可法为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恰恰是为了保护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上,可以说行政许可法是一个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法。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也需要申请人的参与,需要申请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法律对申请人设定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向行政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法律作出这种规定,首先,是保证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性的需要。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申请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第二,是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事前管理的手段,法律规定需要经过许可才能从事的活动,都是关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事项。申请人以虚假的申请材料骗取了行政许可,其后果与行政机关未经许可无异,申请人的活动可能会对他人利益甚至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行政机关也无法实现以行政许可的手段进行有效管理的目的。根据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是诚信原则的要求。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之方法。这一原则原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进而扩充到行政法的领域。一个尊崇诚信的社会,对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有序地发展十分重要。在行政法中,诚信原则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但行政行为离不开公众的参与,个人和组织也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与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相关的问题是,申请人因采用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在从事许可活动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害人除向申请人要求赔偿外,行政许可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负责。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形式审查或者实质审查。行政机关进行形式审查时,不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例如,在进行公司登记或者企业法人登记时,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行政机关进行实质审查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行政机关未尽到实质审查的责任,违法颁发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均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