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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争议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1-04-24    作者:戎双双律师

1、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
该房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
一方购房,另一方虽有出资,但无法举证证明出资系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该房一般会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另一方的出资在恋爱不成时是否需要退还,主要由法院根据双方出资目的的举证以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3、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
若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律师可考虑代理思路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金钱的返还,也许能挽回委托人的损失。
4、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
若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则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赠与,该房为共同共有。若产权证明确按份共有,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双方当事人按份共有。若双方恋爱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由一方将产权份额授给另一方,或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


节选自:《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义务》.贾明军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P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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