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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和嫁妆的分割与返还
发布日期:2011-04-24    作者:戎双双律师
1、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实践掌握
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
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所有。
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以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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