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尚未上牌汽车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中)
发布日期:2011-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评】
本案原、被告之间买卖尚未办理牌照的新车的行为效力如何,再审判决与原审及抗诉的意见不同。原审认为,当事人买卖的“车辆未经登记注册及办理过户手续,为私自买卖,双方所签协议无效”(抗诉机关实质上是赞同这种认定的)。对原审的这种认定,可从两方面来分析。
一方面,关于车辆的登记注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牌号、行驶证,方准行驶。”此即车辆的登记注册或办理牌照的问题。该规定表明,新车要取得上路行驶的资格,必须经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并领取牌号、行驶证,否则,不能上路行驶。显然,这是对购车人在购车后应当履行的一种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义务的要求,是购车人对主管机关所负的一种单方义务,并不是车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的义务,这是交通管理、车籍管理的内容。虽然购车人在办理牌照时也应当交验买卖合同及购车发票,但此仅属办理牌照必要的手续,不是对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一类合同,并不包括本案这种合同关系。哪种合同是“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我们找不到有哪一个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新车买卖合同的签订要经第三方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合同法的该规定是合同管理的内容,与交通管理、车籍管理的性质和内容完全不同,两者根本不同。原审的认定就在于混淆了这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