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尚未上牌汽车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下)
发布日期:2011-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另一方面,关于车辆的过户问题。首先,尚未上牌照的新车买卖,无论是生产商卖给经销商,批发商卖给经销商,还是经销商卖给用户,都不存在所谓的过户问题。一般所说过户,均是指已上牌照的车辆的转让时应办理的一种手续。所以,本案原、被告买卖尚未上牌照的新车,不存在要办理过户手续的问题。其次,机动车的买卖确实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问题,但该限制或禁止是对二手车或超过一定年限或行驶一定里程的报废车的,也可能针对未能通过生产许可或进口许可的新车,只要原、被告买卖的车辆不在这些范围之内,就不可能以买卖的车辆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为理由,认定其买卖合同无效。再次,买卖合同直接追求的目的就是所有权转移,机动车为动产,应依动产所有权转移的一般原则来确认其所有权转移,这个一般原则是交付转移或依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转移。而依交付或约定方式转移涉及的首先是合同义务的履行问题,即交付或约定的行为发生产生两种法律效果:义务履行和所有权转移。同时,合同义务应是有效合同产生的约束力,合同不生效是不能产生交付的义务的。所以,机动车买卖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以交付或约定方式的完成来认定的。同时,车辆管理部门车籍管理中的登记,从来都不属所有权登记的性质,法律上从来都没有要求机动车应当进行所有权登记,机动车转让中的过户仅是车籍管理的要求;即便是所有权登记的性质,所有权登记也仅是物权取得的要求,也不能认定为是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所以,原审还存在将所有权登记认定为是合同生效条件的误解和将车籍管理中的过户认定为是所有权登记的误解。
综上所述,尚未上牌照的新车买卖,既不涉及登记注册问题,也不存在办理过户手续的问题,且该两问题又均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条件,该种新车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仅受标的物是否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约束。只要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原、被告之间买卖尚未上牌照的新车的行为就是有效的,买卖后上牌照及建立车籍就是作为购买人的被告为取得上路资格所应履行的单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