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老屋经夫妻共同改建后其权属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1-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1990年8月原告熊某与被告张某在当地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近几年来,原告与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熊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但就住房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熊某的父母于1977年建造了一土瓦结构的一层老屋,后经原告的兄弟姐妹协商,原告继承了该老屋,1992年5月当地国土资源局向原告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7年,原、被告对原居住的老屋进行了改造,形成了现在的四栋三间砖混结构的二层房屋。
[分歧]
婚前老屋经夫妻共同改建后其权属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现有二屋住房的第一层是原告继承其父母的遗产,为原告个人所有,第二层为原、被告共有。原告在婚前取得了老屋的继承权,而且原告的兄弟姐妹在当时也作出了放弃继承老屋权利的书面承诺,还有1992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原告不否认该房的第二层为夫妻共同财产性质。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在的住房是拆老屋建成的二层新房,第一层和第二层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原、被告居住的房屋系原、被告婚后于1997年改造的房屋,形成了现在的四栋三间砖混结构的二层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告的老屋系其父母1977年建造,后来,经过家庭成员协商由原告继承了该老屋。1990年原告与被告结为合法夫妻,1992年原告取得了老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7年,原、被告共同对该老屋进行了改建,形成了现在的二层新房。虽然原、被告在该老屋共居住未超过8年的期限,但结婚7年后,原、被告共同对老屋进行了改建,可视为经过8年,所以该二层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1997年经夫妻共同改建后的二层新房中的第一层为其个人所有的证据,只是提供了1992年老屋的土地使用证,故应将二层新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邓恩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