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正义观念相联系的最高价值是自由——赫伯特•斯宾塞的正义观
发布日期:2011-04-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Spencer Herbert)
(1820~1903年)
〔经典名句〕
“那些遍及自然的严酷法则看似冷血,但或许这才是真正的仁慈。”
——〔英〕赫伯特·斯宾塞:《社会静力学》
“爱国主义相对于国家,犹如利己主义相对个人——事实上有相同的根源,既有各种好处,又有各种坏处。”
——〔英〕赫伯特·斯宾塞:《社会学研究》
“除非承认无视国家的权利,否则国家的行动在本质上是一种犯罪。”
——〔英〕赫伯特·斯宾塞:《社会静力学》
“衡量一个公民享有的自由。不是根据统治他的政府机器的性质--即不论它是代议制还是其他什么制度形式--而是根据这个政府对带给人民的福祉的多少。”
——〔英〕赫伯特·斯宾塞:《社会静力学》
“没有全体自由,就没有个人完美的自由;没有全体道德,就没有个人完美的道德;没有全体幸福,就没有个人完美的幸福。”
——〔英〕赫伯特·斯宾塞:《社会静力学》
“若缺乏道德认可,它们(法律)必将受到理所当然的挑战,并且无法再披着神圣的面纱来唬弄大众。”
——〔英〕赫伯特·斯宾塞:《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
“同正义观念相联系的最高价值并不是平等,而是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任何他能从其本性与能力中得到的利益。每个人都应当被允许维护其人格、获得财产、从事一项他本人所选择的业务或职业、自由迁徒并毫无拘束地表达其思想与宗教情感……个人的自由只应当受所有人之间的平等自由的限制。”
——〔英〕赫伯特·斯宾塞:《社会静力学》
“爱,我们人人都有,但爱和有目的的教育,则需要一些耐心和技巧,有时甚至是令人发笑的机智或多少有些令人不快的克制。”
——〔英〕赫伯特·斯宾塞:《教育论》(斯宾塞教育论着选)
“什么知识最有价值? 一致的答案就是科学。”
——〔英〕赫伯特·斯宾塞:《教育论》(斯宾塞教育论着选)
〔生平简介〕
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年),英国着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社会学家和教育学家,社会进化论和社会有机体论的代表人物之一。1820年4月27日,斯宾塞出生于英国德比郡的教师家庭,幼时体弱辍学,由父亲和叔叔施教,未受正规学校教育。1837~1846年,在铁路公司担任工程师,其中,1841年回到家乡。1844年,为了生计又回到铁路公司。1848年,任伦敦《经济学家》杂志助理编辑。1850年,发表第一部着作《社会静力学》。1852年,发表论文《进化的假说》,首次提出社会进化论思想。1853年,他的伯父去世给斯宾塞留下大笔遗产,从此潜心着书立说。1855年,他在编写《心理学原理》期间,前往韦尔斯及法国旅游。1862年,史宾赛出版《第一原理》。1873年,发表《社会学研究》,即为严复翻译的《群学肄言》。1902年,他被提名竞逐诺贝尔文学奖。1903年12月8日,在苏塞克斯郡去世,享年83岁。
〔主要作品〕
赫伯特·斯宾塞一生时间主要投身于写作,作品颇丰,主要着作有:《政府的适当权力范围》、《社会静力学》、《人口理论》、《式样哲学》、《心理学原则》、《合成哲学系统》、《第一原理》、《教育论》、《社会学研究》、《人对国家》(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等等。
〔主要思想〕
斯宾塞被世人称为“社会达尔文主义之父”。 他使用来自生物学的类比,追溯和分析了社会从简单向复杂的发展过程中规律和特点。他在达尔文的《物种起源》(1859)之前就发明了“适者生存”的术语,他把“优胜劣败,适者生存”的自然进化理论应用在社会科学理论上,尤其是在教育、社会发展和阶级斗争中。他有影响的主要成就在于对知识进行了综合,立足于自由主义,提倡个人优先于社会,科学优先于宗教的观点。斯宾塞对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教育学、哲学和心理学等学科都作出了贡献,其学术思想对这些学科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斯宾塞把哲学视为具体科学的基本原理的总结,是取代中世纪“神学大全”的“科学大全”。哲学的任务不在于揭露世界的本质,而只在于描写记录自然过程与社会过程的表面现象和关系。他从发展的角度思考科学的统一,他的整个框架实际上是由生物物种进化观暗中支撑的。他认为科学和社会学均以现象为研究对象,即都是研究有限的、有条件的、相对的和可分类的东西。但现象又是无限的、无条件的绝对存在的意识表现,而这种绝对的存在又是独特的、不可分的东西,超出了现象的范围,是一切现象的终极原因,是最高的实在。
斯宾塞认为,社会学是研究人类社会的产生、发展、结构和功能的学问。他将社会与生物有机体进行类比,他的社会进化论和社会有机体论都是从这种类比出发和展开的。他认为,进化是一个普遍规律,社会进化是一个不断个性化的过程。在从无差别游牧部落向复杂的文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劳动的不断分化促进了人类社会的进化。他认为,进化是一种自然过程,应遵循其自身的规律,社会的进化过程同生物进化过程一样,也是“优胜劣败,适者生存”,不应人为地干涉,反对社会福利和国家计划,也反对社会改良和社会革命。
进化并不是斯宾塞唯一应用到社会学理论中的生物学概念。他详细地比较了动物有机体和人类社会。他发现二者当中都有调节、维持和循环分配三个系统,在动物中分别是中枢神经、营养和静脉动脉,在社会中分别是政府、工业和道路、电报、商业等手段。据此他又把社会成员分为三等:一是从事生产职能的工人和农民,二是从事“分配与循环”职能的商人、企业家和银行家,三是从事“调节”职能的政府管理人员、官吏。但社会有机体与动物有机体的最重要差别是:①动物的各个器官(例如四肢)是为着整体的生存而生存的,而在社会有机体中,整体是为了它的各个部分的存在而存在,社会本身不应成为目的。②维护公民的个人自由(个体性)是社会的根本职责。③国家的调节作用应当是消除个人之间的冲突以及一切对个人自由的侵犯。跟自然界一样,适者生存是社会进化的原则。斯宾塞将社会有机体与生物有机体进行了六项类比,得出了三个结论:①社会是一个体系,一个由相互联系的各个部分构成的紧密整体。②这个体系只能从其结构运转的意义上去理解。③体系要存在下去,它的需求就必须得到满足。这些观点开启了结构功能理论的先河。
斯宾塞把自由竞争看作对人们自主素质的激发和锻炼。在教育学上,他认为教育的目的和任务在于教导每一个人怎样去过“完美”的生活。在纪律方面,他反对惩罚,鼓吹自然后果的原则。在经济和社会政策上,斯宾塞主张无能者穷困,轻率者受挫,懒惰者挨饿。他认为,“演化”不等于“进步”。演变是个不断延续的过程,也是事物不断改进为复杂和连贯形式的过程。斯宾塞则把对时间的实在性的信念和对任何可能的多样性存在的最终现实化的信念结合在一起,给多样性的自由主义原则以形而上学的支撑,并据此认为一个分化和发展的社会比一个单一而静止的社会更可取。
斯宾塞“终身狂热地仇恨国家权力”,他认为最好的政府是统治最少的政府。他的社会进化被表示为一种社会进步,而与此相反,达尔文却谨慎对待生物进步,他始终未将生物进化等同于生物进步。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斯宾塞用社会学方法将社会形态分为: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在前者中人类的合作是通过暴力,而在后者当中,合作是自愿、自发的。军事社会与工业社会的对立实际上就是专制主义与个人主义之间的对立,前者是原始的、坏的,后者是文明的、好的。他相信在工业社会中能够产生秩序,这种秩序虽然不是某人有意设计出来的,但能够微妙地调节各个团体的需要。他认为,过去的自由主义的功能在于限制王权。未来真正的自由主义的功能应当限制议会的权力。
〔正义观点〕
斯宾塞认为,社会发展到工业社会的标志是,制约政府权力,增进个人自由。斯宾塞反对任何形式的社会立法和政府规制行为,并且认为他们是对自然选择法则的不正当干涉,而在文明的高级阶段,自然选择之法应具有无上的权威。政府的主要职责只是在执行契约和对当事人双方提供保护。斯宾塞认为,“同正义观念相联系的最高价值并不是平等,而是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任何他能从其本性与能力中得到的利益。每个人都应当被允许维护其人格、获得财产、从事一项他本人所选择的业务或职业、自由迁徒并毫无拘束地表达其思想与宗教情感……个人的自由只应当受所有人之间的平等自由的限制。”
斯宾塞则认为自由才是正义,他的正义观念是以自由思想为核心,由“利己”和“利他”二个要素构成。在他看来,正义的“利己”要素要求每个人从其本性和能力中获得最大的利益;正义的“利他”要素则要求人们意识到,具有相同要求的他人必然会对行使自由设定限制。而这两种要素的结合,就产生了“平等自由”的法则。斯宾塞支持“平等自由定律”,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干他所想干的事,但这是他没有侵犯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相同的自由为条件的。如果人连最天然的自由权利都没有了,行动没有自由,言论不能敞开,不能够干自己喜欢的事情,何谈正义之有?所以正义的最高价值是自由。
在斯宾塞看来,正义是每个人的自由,只受任何他人所享有的相同自由的限制。这个“平等自由”的法则,清楚地表达了一种与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时期相适应的正义观念。这种观念的必然结果,就是对斯宾塞称之为“权利”的特定自由加以限制和规定。其中包括人身不受侵害的权利、运用光和空气的权利、财产权和契约交易自由权、信仰和崇拜自由的权利、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等。在他看来,工业社会最好的宪政乃是一种代表群体利益而非代表个人的制度。在社会进化走向上,斯宾塞坚持人类的进化是由野蛮暴力专制向文明和平民主的进化,这从根本上体现了斯宾塞正义观的价值追求。
〔 观点解析〕
斯宾塞的学术思想和正义观是英国工业主义的产物。维多利亚时代是英国历史上的“黄金时代”,斯宾塞的学说也反映出了这个时代的特征,并且为这个时代的发展提供了更深刻和综合的理论解释。斯宾塞的思想最大限度承认个人操守、个人奋斗的作用,这不仅仅在个人和社会的物质进步上,也在于此中包含的勤勉自立的道德伦理和相应的自由经济制度;他的正义观是建立在自然的自由竞争基础上的价值取向。斯宾塞“生存竞争”、“优胜劣汰”所包含的伦理主张是“按劳取酬”、“奖勤罚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性。他对正义和权利的理解,始终建立在自然进化的法则基础上。需要指出的是,斯宾塞所信奉的个人自由主义使得他认为只有国家才能保证和行使的社会权利并不具有“权利”的性质。他甚至不愿意承认每个公民所享有的自由选举的政治权利为“权利”。
对斯宾塞思想的正义观和伦理指向,在他生前,就存在着其原意与他人解释的巨大差异。他一再声明自己的主张非但是他人所普遍解释、定义的残忍的个人主义或主张强凌弱,而且恰恰相反。斯宾塞说: “已经变得很明显的是,我的预先声明没有阻止别人对我后来的信仰产生误解”。面对同时代许多学者的指责,斯宾塞反复地否认。他坚持认为自己并不“支持优越者用暴力的方式取代低劣者”;“不论何种侵略都是我所厌恶的”;“截然相反地反对一些人加诸于我的残忍的个人主义”。
作为一个功利主义思想倾向者,斯宾塞一贯重视人们的利益和幸福在近与远、小与大的上的差别。他反对通过不择手段的竞争来获得任何眼前的利益。竞争是为了个人利益,长远看来,也是对所有人都有利的;这和一味的损人利己,没有任何限制的竞争是截然不同的。对于残疾者,斯宾塞认为社会有道德责任来进行帮助。他认为社会有伦理责任,以减轻最适者生存的原则带来的苦难。他从来都不把剥夺贫弱者生存权的无限竞争作为其学说的伦理主张。
总之,斯宾塞倡导社会进化论和社会有机体论,倡导自然进化的人类发展进程,尽管坚决倡导自由竞争,但同时也主张削弱无情竞争的残酷性和减轻牺牲者的痛苦。他对人类的终极关怀,决不比任何空想家少,但他没有停留、沉溺在对人类远景的美好的愿望乃至用幻想来代替现实,他着力为人类社会做出科学地、有助于实际的研究探索,这本该是其学说的极大合理和可敬之处,可悲的是,却恰恰被误读为鼓吹在人类社会里应当不择手段地争斗,也曾被其拥护者用来为社会不平等、种族主义和帝国主义正名。
【作者简介】
征汉年,在江苏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任职,当前主要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法理学、经济法学和刑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