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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正义与理性双重价值塑造下的正当法律程序
发布日期:2010-10-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源于人类社会交往的正当法律程序对西方宪政发展乃至整个人类的法律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是保证人权、实现法治、推进政治文明的重要动力因素。为世人热衷关注的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正义价值与理性价值的结合体,是正义价值与理性价值的双重塑造。现今,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日益深入民心,能将正义与理性发挥极致的正当法律程序是必成为法治建设道路上一个不可缺少的元素。正确、理智地研习正当法律程序的法律内涵必然对当前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有益,对人类争取最大自由的事业有助。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正义;理性
  
  1 中外学者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界定
  
  虽然人们很早就提出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但当时更大程度上是将必须的法律程序当作制约王权的一种形式工具,即程序工具主义。后来又演化为保障实体权利的繁琐仪式,并未真正地去重视蕴藏于程序之中的独立价值。或者说,人们并未将程序与实体视为是对等并列的两大法学范畴。这一状态直到20世纪中后叶才得到改变。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其划时代的巨著《正义论》,开始关注程序的独立价值,其后的罗纳德·德沃金也对程序的道德价值进行论证。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经典的正义两原则,这摒弃了功利主义只关注结果正义的方式,真正找到了“纯粹程序正义”的法宝。认为,“直觉的观念是:要这样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至少在某一范围而言)”、“在纯粹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完善的程序正义必须符合“首先,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标准。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德沃金认为应当通过程序设计,减少法律实施中的“道德成本”,人们应享有程序权利,以减少被不公正对待的可能。萨默斯在总结了以往的程序价值理论后,于1974年发表《对法律程序中的正义问题的评价与改进一关于“程序价值”的陈辩》的论文,第一次明确提出程序的独立价值标准问题。归纳出程序价值的十大原则(包括参与性、正统性、和平性、人道性、尊重个人尊严、个人隐私保护、合意性、公平性、合法性、终结性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学者也对程序的独立价值进行了开拓性研究。如孙笑侠先生的“程序公正六大要义”,陈桂明先生的“诉讼程序六大要素”,陈端华先生的“最低限度程序正义六项要求”等。笔者认为,其中最富代表性的应该是徐亚文博士提出的最低正当程序四方面的要求,包括“法律程序对程序主持主体的正当要求”、“程序结果接受主体对法律程序的正当要求”、“程序法律行为的及时终结性”、“程序法的公开、透明性”该论述从各个方面对程序独立价值做了探讨,并且已有了系统化的迹象。
  
  2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定位演进
  
  2.1 程序本位主义代替程序工具主义
  程序工具主义将法律程序视为法律实体的附庸,无视法律程序在维护公民权利和实现法治过程中的巨大独立价值,后来受到广泛的质疑及批判,继而程序本位主义出现。该主义则认为,法律程序在实现实体权利方面固然有着巨大作用,但程序更弥珍贵的价值更在于程序之中所体现的正义、公平、法治、秩序等独立品格,不应该因为程序对实体的作用而否认其更弥珍贵的内在独立价值。在西方法律史上,罗尔斯认为程序具有纯粹正义的独立价值和德沃金将程序的价值定位于主体的道德,这都是肯定了程序独立地位的表现。
  
  2.2 价值标准重塑:正当法律程序系统论
  中外学者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研究无疑是开拓而富建设性的。将人们的眼光从单纯的实体的庸俗仪式拉回到程序本身,归还了程序本身的独立面貌,促使人们重新探讨和审视内蕴于程序之中的巨大法治价值。但同时。在此之中也有一个巨大的缺陷,即学者们都只停留在对正当法律程序或日程序正义理论某方面、某层次的价值进行分解孤立的列举式研究中,而未能向前迈出关键的一步,以构建正当法律程序的系统化理论。因而各自的论述都显得繁杂而各家各话、标准不一,这是不利于正当法律程序或程序正义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不利于正当法律程序本身作用的发挥。因此,应整合目前的研究范式,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系统化构建。我们不仅应认识到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还应研究这些价值间的有机联系,并紧扣法的脉搏,实现正当法律程序价值的系统化。
  首先,正当法律程序的正义子系统。“正义子系统”致力于“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在其中可包括程序的公平价值、平等参与价值、自治价值、尊严维护价值和人道价值等。程序的公平价值,指程序对任何一方都是公正不倚的。亦即罗尔斯所言的“该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和英国自然法理念“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的平等参与价值,指程序的设计能够保证双方享有充分的对等的参与权利,并被平等地对待。“通过参与程序,公民不仅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且有自行决定个人命运的机会,这既是它作为现代民主社会公民自由权利的程序体现,也是它作为程序价值的正当理由。”程序的自治价值,指程序设计建立在公民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体现公民的自由权利。政府行政行为程序,应充分征求公民的意见,考虑公民的感受;公民权利行使程序,则更应建立在公民意志基础之上,公民有权更改其认为不正义的程序。同时。程序过程之中也必须保证能够给予公民更多的自主性。程序的尊严维护和人道价值,指程序必须以人道的、充分保护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每一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充分权利主体,不得遭受任何的歧视和人格减损待遇。刑讯逼供、滥用私刑、宗教或种族歧视都是危害尊严价值的表现。
  其次,正当法律程序的理性子系统。“理性子系统”则主要致力于程序自身的品格完善,达到不仅“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最理性最效益的方式实现正义”,其中可包括程序的效益价值、确定性价值、及时性价值、终结性价值、透明性价值、开放性价值等。程序的效益价值,指程序的进行必须经济而富有效率,能够以最简洁便利的步骤达成最大的社会效应。程序设计应该有成本意识,包括人力成本、金钱成本、时间成本、社会成本等。程序的确定性价值,指程序的步骤是稳定的,通过程序产生的结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只有面对一个确定可以预见的程序,当事人的行为结果和权利保障也才是确定的,才能够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程序的及时性、终结性价值,指任何程序都不应造成对程序各方的无理由的拖累,必须尽量快捷地给程序各方以公正的答案,确保各方及时从不确定性中摆脱出来。程序的透明性、开放性价值,指程序原则上应保证对程序各方以及社会的公开透明,保证程序的进入和退出自由开放。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开放的程序不仅有利于程序各方便捷地参加程序,也有利于整个社会对程序的有效监督。
 3 正当法律程序的现实意义
  
  3.1 对法治建设的意义
  实体和程序一直是法学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从古罗马原始的“自然正义”到现世方兴未艾的程序独立价值理论,程序一路蹒跚地摆脱实体的束缚,被法学家们一步步置于更为重要的位置。然而,正如我们所知,对法律实体价值的研究早已是汗牛充栋,形成了庞大充实的理论体系。相形之下,程序价值虽然逐渐被发掘,但更多的是作为实体正义的附属研究。即便是少数专事程序理论研究的学者,也只是着眼于程序具体价值的追寻,忽略了程序价值理论的系统化、学科化。
  然而,诚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所指出:“法律的特点——精巧、明确、公开性、客观性、普遍性——使它成为解决这些干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有机程序。”程序乃法的本质要义,正如权利乃法的另一要义一样。法的各种价值的实现,都有赖于实体权利与现实程序载体的共同作用。再精妙的法律,如果丧失了正义、理性的程序表达,也只能是一纸空文,甚而走向权利的反面。法学家及法学理论的智慧,不仅应体现在如何用法的形式来体现权利,更应该体现在如何用法的程序来实现权利。应更加关注法律执行和权利实现的问题。不仅应注意程序对主体的正义性,更应注意程序对主体的效益性(理性),迟到的正义本身便是一种非正义。法治如果只是一种权利的宣扬而缺乏对这种权利实现的程序保障,权利只是脱离权利主体的一句空洞的口号,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正当法律程序系统论告诉我们,法治不仅包括实体权利之治,更包括程序权利之治;不仅是实体法之治,更是程序法之治。公民要的,是有严密正当程序系统保障实现的权利,政府行使的。应该也是有严密正当程序系统规范的权力。
  
  3.2 对政治文明建设的意义
  政治文明的实现。必然途径是走程序政治之路。政治文明实现的前提是政治稳定。“由于政治的公共性,政治生活必然会涉及群体的行为,因此,政治过程、政治行为的有序化是政治稳定的外在的、最易感知的部分。”所以,要实现政治的稳定,必须建立稳定的政治程序系统,用程序的稳定来保证政治内容的稳定。政治文明的核心在于政治权力(权利)实现过程的规范和文明,即通过正当程序来规范地实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权力的运行具有无限扩张的本性,为规制政府权力运行的轨道,保护公民权利的实现,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设计出精致的程序系统,保证政府权利运行的确定性、规范性,保证公民权利实现的切实可行性。
  在各种政治、行政程序的构建中,我们不仅应关注程序的正义价值,还应关注程序本身的理性价值;也就是说,不仅应通过程序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政府)权力,还应保证程序本身的合宜性、经济性、透明性、确定性、简洁性、终结性等价值。程序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正义,若其本身沦为巨大的资源耗费机器,也便走向另外一种非正义了。“完善的程序可以为政治系统带来高效率,使政治主体在利弊的权衡中迅速决策,并减少决策的错误成本;完善的程序以规则的普遍性表现出来,对不同主体的欲望、价值观进行整合,为主体带来合理预期,产生秩序、公正和效率。”
  法治文明、依法行政、司法改革都是政治文明道路上的重要关切事项。法治文明的重要方面便是法治程序的文明。依法行政、司法改革的核心也在于正当法律程序的建构。形式正义的概念,即有规则的和偏见的实施公开的规则,在适用法律时就成为法治。程序正义和程序理性为正当法律程序的构建提出了全新的衡量标准,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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