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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侵权之债是无因管理还是债权转让?
发布日期:2011-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11月,李某与王某因在沙场拖沙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打成轻伤。李某潜逃后,沙场老板张某为沙场生产秩序便与王某达成了由其先支付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赔款计人民币1.3万元,王某将该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权转移给张某的协议。张某后找到李某说你打王某的事,我已经帮你摆平。你打王某应该赔的钱,现在要给我。李某不同意,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给付其打伤王某应赔付的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万元。

【分歧】

代偿侵权之债是无因管理还是债权转让?

第一种观点张某买断了王某的追偿权,且将债权转让的事项通知了李某。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张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转让之债权实质上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张某无权主张超出其代偿部分的债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债务代偿行为实质是构成无因管理,而债权让与行为无效。我国法律规定了限制让与的债权和禁止让与的债权。因人身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禁止让与的债权,且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本案王某因人身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具有人身专属性债权,依法禁止让与。因此张某与王某的债权让与行为无效。张某代付的1.3万元实质上是无因管理,因此张某为李某负担的债务时,李某应清偿该债务;偿还张某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但张某为李某管理事务也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综上,张某依照无因管理之债法律关系,有权要求李某偿还代为支付的赔偿款1.3万元,而不是李某应赔付给王某侵权赔偿数额的2万元。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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