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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义务帮忙导致损害是侵权还是无因管理?
发布日期:2009-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和王某是邻居,张某从事根雕工作,阳台上摆了近日创作的一组大型根雕,一日张某外出,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王某看张某不在家,为了避免根雕被雨淋坏,王某便准备将根雕搬进自家保管,在下楼梯的时候,因为根雕太重,不慎摔了一跤,手被摔断,同时将张某的根雕摔坏。张某回家看见根雕摔坏,便找王某理论,王某委屈的说,我是为你根雕免遭雨淋,才搬的,现在我手都摔断了,你要赔我医药费,张某说我又没有让你搬,我根雕价值几万元,你要赔我的损失。

    【分岐】

    就王某的行为是构成侵权还是无因管理,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王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当事人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谋利益,而没有法定约定义务的为他人管理事物。王某搬根雕的行为,是为了避免张某根雕的损失,而且张某和王某之间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不希望王某搬动自己的根雕,而且王某搬根雕的行为造成了张某的重大损失,虽然他主观上有帮助别人的意思,但是客观上造成张某的损失,这种行为是违反张某的意思,且又不利于张某的,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是侵权行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情形下,自愿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尽管管理人并未得到他人明确授权,但由于管理行为是为了他人利益,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从事的。法律确立无因管理制度就是要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主动为他人提供服务,有利于弘扬社会团结互助的精神。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王某实施了管理张某事务的行为。二、王某具有为张某的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三、王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张某从事管理行为。侵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非法行为,而无因管理在性质上乃是一种合法行为,因此,本案王某搬根雕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则自然否定了该行为侵权的性质的存在,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是侵权。     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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