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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漏罪开庭审理再起波澜
发布日期:2011-04-2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李庄漏罪开庭审理再起波澜
刘晓恩律师编辑整理,未经授权禁止转载。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西安市北关正街31号开元北方大厦7-2室。电话13772027730;QQ: 120323923。
据有关媒体报道发生在重庆的原涉黑案律师李庄“漏罪”案19日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李庄被指控涉嫌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孟英犯挪用资金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孟英在担任上海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徐丽军交给金汤城公司的人民币100万元投资款中的5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李庄担任孟英的一审辩护人。为帮助孟英开脱罪责,2008年7月,李庄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改变为自己提供给孟英的个人借款。2008年7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法院根据李庄的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徐丽军按照李庄的授意向法庭进行了虚假陈述。公诉机关认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干扰了孟英挪用资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刘晓恩认为,就本案所涉有关法律关系上分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辩护人。这里的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告人的利益向司法机关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实或材料,并依法为被告人担任辩护的人,包括律师和其他公民。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这里的威胁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使证人因惧怕而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虚假证言。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诱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虚假证言。应当指出,这里的改变证言,是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如果原先的证人是违背事实的,即使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威胁、引诱下予以改变,还其本来面目,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要不满足上述要件之一的,就不能对李庄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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