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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健身房需谨慎 会员协议有学问
发布日期:2011-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和工作压力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都市人选择到健身房里锻炼解压。然而,大多数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房时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在了健身房的相关设施和课程安排上,而对于必须签署的会员协议的内容却极少关心。其实,会员协议中有很多学问,会员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往往是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发生纠纷的诱因之一。
纠纷一:办卡容易退卡难

【案情简介】2009年7月14日,潘女士在单位附近的一家健身会所办理了一张年卡、交纳了为期一年的健身费3000元并签署了会员协议。同年8月10日,突然被告知会所因场地租期已满无法续租需搬迁至新址,会员可到新店健身。考虑到新址离单位较远,健身多有不便,潘女士便找到前台协商要求退卡,不料却被告知,年卡不得退卡。多次协商未果,潘女士将该健身会所告上法院,要求会所按比例退还卡内余额。最后,法院判决会所归还会员卡内余额2750元。

【法官评析】本案中,潘女士与健身会所签订的会员协议属服务合同。会所取了相关费用后,应当按照会员协议约定向潘女士提供一年的健身服务,然而会所搬迁的事实已经表明其不能按照会员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有的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此时潘女士可以要求会所承担违约责任,潘女士主张返还会员卡内余额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维权贴士】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健身会所搬迁、关张等情况下,即使健身协议中有“此卡不得转让、退卡”等类似约定的,消费者也可以主张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退卡卡内余额。此外,事先印制好的会员协议属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会所在协议签署前已经向消费者明示该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仅仅因自身原因如跳槽、外派等主张退卡,则很难得到支持。在此提醒广大健身爱好者,要谨慎对待像健身卡这样的预付费消费,在签署会员协议签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以免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

纠纷二:健身受伤索赔难

【案情简介】张先生常年在一家健身会所健身。2010年2月,他在该会所使用仰卧起坐机锻炼时,突然从器械上后翻摔下,被诊断为颈部软组织挫伤、脊髓震荡。住院长达一个多月。事故发生后,张先生与会所多次协商,但是会所始终不愿赔偿损失。张先生无奈之下将会所诉至法院,要求会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4万元。最后,法院判决会所赔偿张先生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

【法官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张先生受伤是个人原因还是器械故障造成。张先生认为,会所作为服务提供者理应保障其健身安全,其之所以摔伤,是会所器械故障所致,会所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会所称,该会所中的健身器材均符合国际标准,没有安全故障,张先生受伤系其在使用健身器材时与朋友聊天注意力分散所致,会所没有任何责任。实际上,会所在向张先生提供健身服务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既没有巡场教练对器械使用进行指导,也没有做出安全警示或标明避免受伤的方法,因此会所对张先生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维权贴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护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果健身会所贴出告示提醒消费者注意自身安全、或健身器械上有明确的使用方法提示、或健身教练对器械使用已做出指导的情况下,消费者因使用器械不当造成的伤害,主要由个人承担,但健身会所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如果是由于器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健身教练指导不当引起的个人伤害,则应该由健身房承担主要责任。

纠纷三:健身房丢东西追责难

【案情简介】2010年9月,李女士向往常一样到其办卡的健身会所锻炼,并将随身携带的手机、钱包、等物品放在健身房免费提供的更衣柜中锁好,可是等他健身结束后回到更衣室,却发现更衣柜已被撬开,存放在柜中的手机和钱包不翼而飞。李女士找到会所前台协商,却被告知会所已经提示消费者不要将贵重物品带放或存放在更衣柜内,并在入口、更衣间门口、更衣柜门上均有粘贴该提示,会员协议中也约定对于会所内遗失或失窃的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李女士的损失不负有任何责任。李女士将会所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共计5000余元并退还卡内余额。最后,法院判决会所赔偿损失1000元。

【法官评析】本案中,会所作为经营者,负有保障李女士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会所作为经营者不能以会员协议等格式合同或店内通知、声明等形式减轻或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会所对于李女士财物被盗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由于会所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提示,李女士亦应引起重视,因此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维权贴士】消费者到健身房锻炼时尽量少带现金、贵重物品。如果确实携带了贵重物品,最好寄存在前台,并填写相应的寄存凭证,写明贵重物品的名称、数量及价值,万一被盗,也有为日后索赔保存了有力证据。

作者:陈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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