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店照相的电子版底片应该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11-0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到摄影店拍摄了一组相片,洗印完之后,李某要求将所有相片的电子版拷贝带走,被告知电子相片系摄影店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其著作权归属摄影店,如要拷贝需另行付费。
【分歧】
摄影店照相的电子版底片应该归谁所有?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摄影店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委托创作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相片的著作权归属于摄影店。李某如要拷贝需另行付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在摄影店拍摄相片,并支付了拍摄、洗印相片的费用,拍摄的电子相片和洗印的相片如未特别预定当然属于李某所有。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李某在摄影店摄影,双方形成委托创作服务合同关系。李某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了摄影店摄影相片和洗印相片等服务内容,摄影相片和洗印相片的所有权应归属于李某所有。
摄影店以著作权归摄影店所有对李某所有权的行使进行阻碍,其行为并无合法依据。虽然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委托创作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相片的著作权归属于摄影店。但相片的著作权和所有权分属两个不同概念,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是可以分开的,著作权人不能以其享有著作权来否认所有权人对作品的所有权。这一点,我国《著作权法》亦有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为此,摄影店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李某拷贝电子相片的要求。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