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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认定是否应以刑事部分的时效认定日期为前提?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1996年9月初,陶某欲与被告杨某一起做生意赚钱,杨某表示同意,但必须替他到原告蔡某家讨要医药费,陶某随即答应。同年9月20日晚,陶某与杨某两人一起到蔡某家附近观察,陶某叫门而蔡某不开,陶就踢门而入,用蔡刀在蔡某头上和肩上砍了几刀,见蔡某妻子呼叫便转身而逃。蔡某经治疗后,损伤评定为重伤甲级。1996年法院对陶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是2009年9月裁定杨某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对案件刑事部分终止审理。原告蔡某于2009年9月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分歧]

民事诉讼时效是否应以刑事部分的时效认定日期为前提?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但蔡某提起诉讼的时效应从司法机关作出该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期的认定开始起算,所以推定民事部分未过追诉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部分的时效不应以刑事时效认定日期为前提,应当以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为准,蔡某的民事诉讼行为已过追诉时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认定刑事部分已过追诉时效的日期,不能作为认定民事诉讼时效的前提。民事侵权行为早已发生,而认定刑事部分已过追诉时效的日期不能影响民事侵权行为的追诉时效。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蔡某在刑事诉讼中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未在随后提起民事诉讼,而是过了13年才提起,就应当对其民事诉讼的追诉时效予以认定。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又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蔡某在1996年受到了杨某的人身伤害,而直到2009年才对杨某提起民事诉讼,时隔13年,早已过了民事诉讼追诉时效。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1996年杨某对蔡某进行人身伤害时,蔡某已经知道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是蔡某并未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已过追诉时效。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发良 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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