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代理的顾问单位与张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
2011年3月18日下午,河南国银所朱军律师所代理的某顾问单位起诉被告张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正阳县人民法院开庭,朱军律师发表辩论意见:
1、原告将库房20间出租给被告使用,并约定房屋的维修义务由被告承担,2007年5月该库房5间被烧毁,被告拒绝承担维修义务,原告另行请人维修库房并支付12000元维修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原被告于2007年8月13日签订房屋租赁终止协议,双方确认了火灾的原因,被告在终止协议签订后将14间库房内的花生壳拉走将库房交还给原告的时间,以及被告违约继续占用库房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是十分明确的(双方之间签订有明确的违约条款)。被告违反约定到原告起诉时继续占用库房14间一共90天(8月31日至11月28日)应当支付违约金126000元。
该案经法官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正阳县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