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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考察报告之四: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历史变迁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反限制竞争法颁布前的状况

很长时间以来,卡特尔在德国是被允许的。1887年,德国最高法院帝国法院认为卡特尔是被允许的,理由是合同自由。此后卡特尔的数量增加很快。一战后,德国颁布了《卡特尔条例》,并未禁止卡特尔,只是禁止卡特尔的滥用。纳粹时代卡特尔的数量很多,是被允许的。

比较彻底的变化是在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占领军颁布了解除卡特尔的法令,其依据是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德国很多大公司被解散。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反限制竞争法颁布之前,占领军的卡特尔法令仍有效。

(二)1958年反限制竞争法的颁布实施

议会立法时争议很大,先后历时七年,反限制竞争法才于1957年在议会通过,1958年生效实施,同年联邦卡特尔局成立。主要的争论是禁止卡特尔,还是只监督卡特尔的滥用行为。最后颁布的条文是禁止原则和滥用原则妥协的结果。法律对横向卡特尔予以禁止,而后规定了很多的豁免规定;对纵向的价格卡特尔原则上予以禁止,但对品牌内的限制予以豁免。另一主要部分内容是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对公司并购监控的规定没有被纳入1958年的法律,当时议会认为大公司对德国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鼓励公司并购,但仍要求大的公司合并向联邦卡特尔局进行备案。同时,对银行、保险、能源、农业等领域做了一些特殊的豁免规定,议会认为这些领域不适于过度竞争。

由于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立法之初主要关注于对卡特尔的管制,故也称为卡特尔法,其执法机构也定名为联邦卡特尔局。

(三)反限制竞争法的修改完善

1958年生效实施以来,反限制竞争法先后进行了七次修改。

第一次修改是在1965年,只做了一些小的技术性改进。

第二次修改是在1973年,这是很重要的一次修改。由于自由竞争的观念受到了更广泛的接受,增加了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第三大部分实体内容,对公司并购的监督。同时,增加了对卡特尔中的协同行为的禁止,以及对中小企业卡特尔行为的豁免,禁止了品牌内的纵向价格卡特尔。

第三次修改是在1976年,主要是对媒体企业合并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第四次修改是在1982年,对公司并购范畴作了宽泛的规定,规定各种实际控制行为都属于并购,而不仅限于购买股票;增加了对相对市场优势地位滥用行为的规定;废止了关于能源市场的特殊规定,使反限制竞争法适用于能源市场。

第五次修改是在1989年,对公司并购的范畴作了更宽泛的规定,只要公司的合并影响到竞争,购买另一公司少于25%或20%的股份的行为也属于并购;放宽了对中小企业共同采购的限制;将有的滥用原则改为禁止原则。

第六次修改是在1998年,这也是一种重要的修改。增加了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第四大部分实体内容,公共采购招标投标的监管;根据欧盟法对纵向卡特尔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低于成本销售行为的禁止规定;规定公司并购必须事先申请,此前有的公司合并后才申请;取消了对银行、保险等行业的除外规定,同样适用反限制竞争法。

第七次修改是在2005年,将卡特尔豁免制度由依批准豁免改为依法豁免,此前豁免要经过联邦卡特尔局的书面批准,修改后不再需要批准,而由公司自己依法判断是否合法;授权联邦卡特尔局在没有具体案例的情况下对某一行业进行调查。
 
【作者简介】
何茂斌,天津市工商局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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