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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考察报告之三:联邦卡特尔局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联邦卡特尔局1958年1月1日成立于西柏林,1999年10月1日迁至目前的所在地波恩。现有工作人员320人,大多数为高级公务员,其中130人是法律或经济专家,包括50名经济专家和80名法学专家。2009年度的经费预算是2170万欧元。

(一)联邦卡特尔局的职能

根据反限制竞争法,联邦卡特尔局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反限制竞争法》,履行以下四项职能:

1.制止卡特尔;

2.监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3.并购控制;

4.监督公共采购。

联邦卡特尔局的所有决定都依据《反限制竞争法》和自由竞争的原则来决定,不考虑竞争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政治因素,消费者保护等。这些因素是其他部门考虑的范围,如部长特许程序主要考虑政治因素。

联邦卡特尔局不负责下列工作:

1.电力、燃气、电信、邮政、铁路行业供应网络的规制工作,这是联邦电力、燃气、电信、邮政、铁路网络署及相应的州监管机构的职责。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不正当竞争工作,主要由企业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

3.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不是卡特尔局的直接职责,消费者的权益最重要要靠消费者自己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

4.实施一般性的价格管制也不是卡特尔局的职责,在德国市场化、竞争性的经济体系中,国家不进行一般性的价格管制。

(二)联邦卡特尔局的独立性

联邦卡特尔局是享有准司法权的、独立的反垄断联邦机构,独立作出决策,其裁决只受法院审查,其他机关无权干涉。德国的法律从以下细节方面对联邦卡特尔局的独立性加以保护。

1.机构独立。联邦卡特尔局虽然在行政序列上属于联邦经济部,其局长也是由部长任命,但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联邦经济部无权干涉联邦卡特尔局的决定。

2.人员独立。包括局长在内联邦卡特尔局反垄断执法人员都是终身制高级公务员,不能随意辞退。局长获任命后经济部长不能无故将其解职,无任期限制,也不受政党轮替的影响。局长也不能无故将工作人员辞退。

3.决策独立。联邦卡特尔局的所有裁决都是在决策处作出的,决策处于类似于法院的法庭,以合议庭的形式作出裁决,不管是经济部长还是局长都不能对具体案件发出指令。

4.预算独立。联邦卡特尔局每年大约有2000万欧元的预算,在联邦预算中独立编列,联邦经济部长无权支配联邦卡特尔局的预算,联邦卡特尔局所收的费用、罚款都上缴联邦财政。

(三)联邦卡特尔局的组织结构

局长。局长的主要职责是对外代表联邦卡特尔局,尤其是在政府和议会中报告联邦卡特尔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在媒体、国际会议代表联邦卡特尔局发表意见。

副局长。联邦卡特尔局设副局长一名,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局长不在时代行局长职责。

决策处。决策处是联邦卡特尔局的核心机构,现在共有12个决策处,所以关于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并购方面的决定都有12个决策处作出。第1至第9决策处主要按照行业设立,如第1决策处负责建筑业,对建筑领域的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并购都有权管辖。第10决策处是在2008年1月设立,专门处理能源领域的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不负责并购业务。第11、12决策处分别设立于2005年6月和2008年10月,专门处理所有行业的卡特尔案件。每个决策处有12人,包括主席1人,委员3-4人,其余为辅助工作人员。决策处的主席和委员必须具备法官的任职资格。各决策处依照法律独立、自主的作出裁决,不受外界干涉。

公共采购法庭。联邦卡特尔局设有3个公共采购法庭,负责处理公共采购招标投标方面的案件。

总体政策部。总体政策部下设5个科和1个制止卡特尔特别办公室,负责在具体的竞争法和经济问题方面给决策处提供建议支持,代表联邦卡特尔局与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竞争执法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在德国和欧盟参与竞争法的改革修订事务,与外国竞争执法机构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交流。

制止卡特尔特别办公室。制止卡特尔特别办公室是总体政策部的下属部门,主要负责协助各决策处在卡特尔案件中承担搜查工作,包括向法官申请搜查令、制定搜查方案、实施搜查,并对搜查结果进行分析。制止卡特尔特别办公室拥有专业搜查人员和技术设备,在现场搜查、电子数据获取、监听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制止卡特尔特别办公室还负责执行卡特尔宽大政策,受理企业申请宽大处理的有关工作。

诉讼部。在法律问题上提出建议,在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代表联邦卡特尔局出庭应诉。

行政部。负责联邦卡特尔局的内部管理,重点是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

审计部。负责监督联邦卡特尔局内部的预算执行情况。

新闻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联邦卡特尔局的决定等有关新闻。

(四)联邦卡特尔局办理案件的基本程序

1.立案。对于公司并购案件,只要达到申报标准企业必须事先申报,有负责相关行业的决策处审批,一般需在四个月内审结。对于卡特尔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联邦卡特尔局可以进行立案调查,但没有必须立案的义务,也没有法定的办理期限,联邦卡特尔局可以自己决定办案的重点,一般只是有选择性地针对典型的、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投诉人不能向法院告联邦卡特尔局不作为,法院不能强迫联邦卡特尔局立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按照所属的行业由相关决策处负责处理。对于卡特尔案件,则需要相关行业的决策处和第11、12决策处进行协商,确定由哪个处负责处理。每个案件都有决策处的一名委员负责办理,决策处有严格案件分配制度,确定新启动的案件由哪名委员承办。具体承办案件的委员需要对案件所有的事务进行调查、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决策建议。

2.调查。联邦卡特尔局具有准司法权,享有部分检察机关的权力,可以行使德国刑事程序法中所有的侦查手段进行调查,在调查可以采取电话监听、搜查、扣押等措施。一般性的调查工作,如向公司要求报送有关文件,由承办案件的委员负责。如果涉及到搜查,一般由制止卡特尔特别办公室负责执行,搜查需要法院的搜查令,并有联邦便衣刑警配合,该办公室专业负责法院、警察、决策处之间就搜查工作进行协调,并根据案件承办委员提供搜查提纲,制定详细的搜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将搜查到的材料交给案件承办人。

3.决定。联邦卡特尔局所有案件的最终裁决都有各决策处做出。调查结束后,承办案件的委员需要提出决策建议,然后交由决策处合议庭表决。合议庭由决策处主席、承办案件的委员、另外一名委员三人组成。决策通过投票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多数意见为最终裁决。大多数情况下组成合议庭的三个人都会经过充分讨论,达到三人都认可的决议才表决。决策处合议庭在案件裁决过程中是独立的,局长、副局长或其它人员不能参与决策,也不能发布指令。决策处做出决定后,由局长和新闻办公室以联邦卡特尔局的名义对外公布。为了防止个决策处适用法律的尺度不一,联邦卡特尔局每周有一次例会,参加人员是局长、副局长、12个决策处主席、三个公共采购法庭的主席。局长只是会议的主持人,而不是发号施令者,真正的主角是决策处和采购法庭的主席们,会议主要以交流讨论的形式协调法律的适用问题,一般只讨论理论问题,不涉及具体案例,会议是一个通过讨论达成共识的过程,而不是由局长来拍板。决策处和采购法庭的主席负责将例会的主要精神向本部门的人员传达。

4.应诉。联邦卡特尔局联邦卡特尔局的决定并不是终局裁决,都要接受司法的审查。一般由决策处和诉讼部共同出庭应诉,多数的决定会被法院认可,也有少数决定会被否决。对于在法院败诉的案件,联邦卡特尔局并不认为是决策处的错误,也不认为是件丢脸的事,也没有错案追究制。在他们看来,在法院的胜负是兵家常事,经验表明联邦卡特尔局在联邦最高法院的胜率要比在杜塞尔多夫的州高等法院的胜率高一些。
 
【作者简介】
何茂斌,天津市工商局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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