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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是否可擅自转让抵财产?
发布日期:2011-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向某向江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王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王某在向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限。向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抵期间,谢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向某的房屋。向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是否不必征得江某的同意?

【评析】

向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当征得江某的同意。《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期间,抵人经抵权人同意转让抵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期间,抵人未经抵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权的除外。如果向某另行提供担保,其另行提供担保和转让原担保物的行为都是需要经过江某的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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