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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透支信用卡金额自己是否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1-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某边远山区小学老师受唐某邀请,各自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老师们取得信用卡后,都没有使用信用卡。事后不久,唐某找到他们收回了信用卡,对他们说会销毁信用卡。

唐某利用原先办理信用卡时留下的资料,制作了一套手续,在银行透支相当大数额的金钱。不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唐某进行立案侦查。

银行要求老师赔偿经济损失。

【分歧】

他人透支信用卡金额自己是否要承担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老师可以不予赔偿银行的损失,银行的损失是由犯罪嫌疑人唐某的犯罪行为引起。

第二种意见认为,老师自己管理信用卡不严,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老师没有提取信用卡上的金钱,没有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老师的信用卡是以自己的名义开立的,这只是个法律责任的象征。最后老师们的意思都是要抛弃这些信用卡。日常生活中,银行营业员对信用卡用户的意思表达也是可以采用任意方法自行销毁信用卡。

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经济损失的,除非间接关系的其他人有重大过错,否则不予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唐某实施信用卡诈骗,银行应当向他求偿经济损失。

老师们对信用卡的处理符合社会习惯,对老师们赋予更多的责任,会使自然人的民事生活带来更多的不安全感。

从对价角度而言,就本案而言,老师们对银行没有任何的索取,如果要付出不等量的对价,违反公平原则。

从侵权角度出发,老师们只是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银行有一套资料,他们没有具体实施侵权行为,不能成为银行提起的诉讼中的第三人。

作者:余干县人民法院 余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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