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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散发的宣传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发布日期:2011-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某商场举行十周年店庆活动,该商场制作了大量的彩色宣传单,其中有一个宣传单上面有店庆活动期间九阳豆浆机100元一台,限购20台。王某接到宣传单后,认为该款豆浆机差不多和进货价一样,自己在乡下开店,正好只要在这个商场买,不用到南昌进货了。于是,王某手持宣传单找到商场,要求按100元一台的价格,购买20台豆浆机。商场认为如真按100元一台自己吃了大亏,主张自己的宣传单只是要约邀请,合同没有成立,而王某主张宣传单是要约,合同已经成产,商场必须按100元一台的价格卖给自己豆浆机。

【分歧】

商场散发的宣传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第一种观点,商场所散发的宣传单系商业广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一种要约邀请,其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所以双方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第二种观点:商场所散发的宣传单内容具体明确,体现了该商场欲与广大公众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愿,其行为有别于只为了吸引顾客前来询价、商谈买卖的内容笼统、宽泛的广告,故本案商场向王某发放的宣传单在性质上应属要约。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本案关键在于要搞清楚商场所发出的宣传单在性质上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所谓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要件:(1)要约是特定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的发出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2)要约是向相对人所发出的。(3)要约必须包含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4)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件。(5)要约中需包含要约人表明一经承诺将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所谓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明确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从本案的具体情况上看商场宣传行为应属于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果该商场仅仅是想吸引顾客前去询价,则无需在宣传单中说明具体商品具体价格,更无需注明限购数量。而商场的宣传单中明确了该豆浆机的品牌,还限定了购买数量,这都表明商场是希望公众前去购买,而不仅仅是希望公众去询价,协商购买。可见,商场的真实意图就是希望向公众发出要约,该宣传单的内容中已明确具有愿受该宣传单拘束的意思。

综上分析,本案中商场散发出的宣传单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王某提出购买二十台的请求应予支持。

九江县人民法院 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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