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当属无效
夫妻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当属无效
2008 年2月,张某与钱某结婚。2009年1月,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09 年5月,张某开始做生意,获利20万元。2010年5月,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20 万元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在分居时已有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因此,分居后做生意赚取的20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钱某聘请李水全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李水全律师在庭审中充分的阐明了自己的法律观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其实质要件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都必须做出明确的约定。张某与钱某的约定仅是关于分居期间夫妻之间扶养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方面没有做出全面和明确的约定,不具备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所以,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没有财产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按《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张某在分居后做生意所赚的钱属于经营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在本案中,张某与钱某在婚后分居时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扶养义务不随夫妻分居而解除。在夫妻双方分居后,如果一方患病或生活遇到困难,另一方仍有予以扶助的义。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张某与钱某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合议庭最终采纳了李水全律师的意见,支持了钱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