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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审判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1-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远程审判,是指借助信息网络、音视频传输、多媒体存储与展示等技术,使诉讼参与人在远程法庭参加法院庭审、提审等审判活动的审判方式。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方便民众诉讼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远程审判的实践效果

  远程审判系统自2007年11月26日在我院刑事二审案件中首次应用以来,截至2010年12月31日,已审理刑事二审案件739件(次),民事案件4件(次)。经过三年多的不断实践,总结经验,技术改进,我院这套远程审判系统日臻完善,已能较好地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

  一、近年来,由于各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日益繁重,审判资源匮乏的问题日渐凸显。如我院法警支队除担负刑事审判的日常提押、值庭工作外,还需负责维稳、执行等工作,警力负担逐年升高。郊区看守所由于路途较远,相关的提押工作更是加剧了对审判资源的消耗。

  以金山看守所为例,我院提审一次需出动警车1辆、警力3人,往返共三百多公里,历时四个多小时,仅油费一项支出近三百元。如出现多个郊区法院上诉案件在同日开庭,被告人人数众多,庭审需持续多日等情况,警力、车辆的调配将更加不易。在远程审判系统投入使用后,其在节约审判资源方面已初见成效。据统计,仅2008年,在金山看守所一处即节约警力247人次,节约油费支出一万五千余元。

  二、降低了安全风险,保障了审判安全。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被告人在押解及在法院临时羁押过程中脱逃是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风险。采用远程审判方式后,押解被告人的在途时间大大缩短。此外,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情绪激动互相侮辱、谩骂,甚至拳脚相向的情况时有发生。远程审判方式因其在物理空间上将双方当事人隔离,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三、提高了提审效率,加速了案件审理。原本对于远郊法院刑事二审不开庭案件,法官需要赶赴郊区看守所进行提审工作。半个小时就能提审完毕的案件,路途上却要花费两个多小时,既不经济,也耗费精力。采用远程提审后,合议庭可以充分利用远程庭审前后的时间空档安排提审,既不影响提审工作的质量,又极大地节约了时间成本,提高了提审工作的效率。

  四、降低了诉讼成本,实现了便民司法。在民事上诉案件的试点工作中,当事人均反映,远程审判方式使他们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精力和财力消耗。此外,我院对部分民事远程审判案件实行了网上直播,此举一方面提高了审判的公开性,另一方面也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扩大了远程审判的社会认知度,有利于为远程审判的进一步推进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远程审判的现实问题

  通过三年多的探索和总结,我们也发现了远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释明工作有待加强。实践中,时有当事人因不了解远程审判的原理和运作方式而对审判的公正性心存疑虑。例如,在民事诉讼中,部分年纪较大的当事人对“隔着屏幕”的审判方式接受度不高。

  二是传统工作方法有待改进。实践中,有的法官反映在远程审判状态下开展服判息诉工作效果欠佳。远程审判降低了法官言语的感染力,较难建立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法官也无法迅速、准确地感知当事人情绪的细微变化进而决定下一步的工作策略。另外,服判息诉工作中一些原本行之有效的方法无法在视频交流状态下实现。

  三是庭审的现场效果有待完善。目前,远程审判的庭审效果仍有所欠缺,究其原因,主要是现有技术尚不能完全重现传统庭审的氛围。例如,远程法庭布置的庄严感不够,庭审氛围营造不足。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庭审的“形式威信”,减少了诉讼参与人对庭审的敬畏感,减弱了庭审对被告人的心理威慑。

  四是证据展示技术需要进一步提高。在非现场质证的情况下,实物投影仪及其他多媒体证据展示设备是否能够充分应对特点不一的各类证据,不少法官提出了自己的疑惑。例如,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的证据,其新旧程度、所书文字字迹颜色的深浅等都是质证时重要的考量因素。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证据的这些特征尚无法通过实物投影仪完全还原。

远程审判的完善思路

  针对远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从远程审判的适用范围、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等各个与远程审判相关的环节出发,提出如下完善远程审判工作的思路:

  一、明确远程审判的适用范围。实践中发现,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对有些案件适用远程审判可能难以取得应有效果,这些案件包括:

  1、未成年人案件。远程审判虽然可以营造虚拟空间的近距离,却不易营造传统庭审方式所能形成的“情感气场”,更不易还原“圆桌法庭”那种“触手可及”的亲切感,因而不利于未成年人案件庭审功能的实现。

  2、当事人存在生理或心理残疾的案件。聋哑人、盲人、精神病人等生理或心理残疾的当事人,其生理、心理缺陷带来的交流困难在远程审判的视频交流状态下极易被放大,从而导致庭审拖沓,影响庭审效率和庭审质量。

  3、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对那些舆论高度关注、案件当事人身份特殊、案件具有较大影响、诉讼过程需要慎重掌控的重大、敏感案件,由于其在开庭时间、地点的选择,部门协调、庭审安保、旁听组织等方面均有特殊要求,对此类案件暂不宜使用远程审判。

  4、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案件。此类案件往往案情较为复杂,采用远程审判不利于保证审判的质量。

  二、完善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措施。鉴于远程审判方式的特殊性,我们建议从两个方面完善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工作:一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法院应就远程审判的运作原理、方式、注意事项等向当事人做书面告知;二是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和异议权。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允许当事人就是否适用远程审判方式进行选择。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对案件适用远程审判方式提出异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均可提出中止远程审判,要求改为传统庭审方式的请求。

  三、构建远程审判证据规则。传统庭审中,书证、物证的原件、原物被认为是最佳证据。但由于现有技术尚不能在远程审判中完全还原原件、原物的物理特征,上述最佳证据规则在远程审判方式下势必需要作出调整或重新解读。在法官和庭审参与人无法如传统庭审般对原件、原物进行核对的情况下,构建适用于远程审判的最佳证据推定规则已成当务之急。

  四、加强两级法院各部门的沟通协作。远程审判包括立案排期、设备调试、法警提押、法庭审理和庭后交接等多个环节,涉及立案庭、技术科、法警支队等多个部门。两级法院需要在法庭与羁押场所的使用、法警提押、庭审参与人员引导等方面密切配合。因此,应明确专门的远程审判工作负责部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五、完善配套措施,形成操作规程。应以传统庭审效果为标准,建立相对统一的远程审判系统的技术效果标准,并进一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确保庭审的连续性和严肃性。此外,形成规范的操作程序,有助于参与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保证远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我们建议以立案排期、庭前准备、法庭审理三个阶段为基础,从书记员工作、法警工作、技术保障工作、审判与提审工作四个方面制定远程审判的操作规则。

  通过对我院三年多来开展远程审判和提审工作的情况进行的实证分析,我们认为,远程审判方式作为将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到审判工作中的一种新的尝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应当进一步予以推广。同时,实践情况也反映出现阶段我院远程审判工作的开展在各个环节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当进一步总结并不断在实践中予以完善和规范,以确保远程审判工作在全面开展后,取得良好的效果,真正使其成为司法文明进步的载体和展示司法文明形象的有效途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潘福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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