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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门跌落伤人是否构成道路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9月16日19时,原告黄某驾驶自有的自卸低速汽车由枧头往富坑口方向行驶,当行至富坑口路段时,因后车门突然脱开,不慎将在公路边行走的第三人张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交警报了警,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调查、勘验 ,认定原告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10月9日,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 ,原告已赔偿第三人张某医疗费、继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原告黄某车辆已于2009年3月9日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交强险,第三人张某各项损失本应依法由被告赔偿,因被告某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分歧]:

保险公司赔偿是否担责,须先分析车门跌落伤人是否构成道路交通事故,针对此案,有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应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依法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因汽车未与第三人张某碰撞,该案不属交通事故,不属交强险责任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管析]:

本人赞成第一种观点,原告黄某驾驶自有的自卸低速汽车在公路上行驶,行驶中车门跌落将在公路上行走的第三人张某撞伤,这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特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度内负责赔偿。

万安县人民法院 方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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