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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结婚彩礼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1-04-11    作者:110网律师

退回结婚彩礼的法律问题

(大理)马培杰律师

按照我国缔结婚姻的传统做法,在实际生活中,男女双方订婚后、结婚前,男方要向女方支付一定金额钱财作为结婚的彩礼。但是由于支付彩礼不是结婚的法定条件,也不能保证一定能够实现结婚的目的,加之法律规定结婚自愿、任何人也不能强迫结婚,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女方随时可能反悔。在大理马培杰律师接受的众多关于结婚彩礼的咨询中,就有许多因无法结婚涉及退回彩礼的法律纠纷。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通常是男方在结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一种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方面因素而定,按照民间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是一种民风民俗,在法律上并不禁止。订婚期间的彩礼表面上属于自愿赠与,不是结婚保证金或者买卖价格,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财产赠与行为,当条件没有成就时,该赠与行为无效。如果既不能结婚,又不能退回彩礼,会造成支付彩礼的一方“人财两空”的后果,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因此,在无法达成结婚目的时,接收彩礼的一方应将结婚彩礼予以退还。
关于结婚彩礼的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文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关于该法律规定,马培杰律师特作如下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返还
最高法院在《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了要求退回彩礼的第一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没有办理登记的原因可以是悔婚、拒绝结婚或者双方分手,只要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也不打算领取结婚证,就必须将收受的结婚彩礼返还。马培杰律师法律提示:
1、申请退还彩礼的请求和其他诉讼一样,要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出,也就是对方应该退还彩礼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起诉。从时效角度,尽早提出最为有利。
2、彩礼纠纷虽然多发生在农村地区,但是并不排除城市内发生结婚彩礼的纠纷;只要是关于彩礼发生的纠纷都可以照此处理。
3、如果是支付彩礼的一方悔婚、拒绝结婚,接受彩礼可以拒绝返还彩礼或者扣除对方损失后再酌情退回部分彩礼。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
最高法院在《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了要求退回彩礼的第二种情形:(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未共同生活”的含义就是没有按照民间习俗办理婚宴、没有举行宗教仪式或没有入洞房。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男女双方在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在举办婚礼前,由于购置结婚用品、装修结婚新居等问题发生争执,还没有举办婚礼就走向了决裂,这就涉及到本条法律规定的结婚彩礼返还,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但必须以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当然,如果是支付彩礼的一方悔婚、拒绝结婚,接受彩礼可以拒绝返还彩礼或者扣除对方损失后再酌情退回部分彩礼。

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
在一些地方,男方因送彩礼债台高筑,给生活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极其严重的经济负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在《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了要求退回彩礼的第三种情形:(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含义是: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婚宴,开始共同生活,男方婚前给付的结婚彩礼导致了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如彩礼系借款、贷款来源),此时离婚,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全部或部分。
马培杰律师法律提示:如果当初支付彩礼已经作为嫁妆,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再要求退回彩礼。

四、关于彩礼的认定及取证
结婚彩礼包括现金和财物。财物一般指价值较大的东西,至于男方给女方买的衣服或其它小礼品,只应算作男方自愿赠与女方以表示诚意的的礼物,不
应算在彩礼之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马培杰律师法律提示:因为特殊原因,给付彩礼的一方不宜要求对方出具收条,造成彩礼给付的证据难以固定。建议给付彩礼时尽量由媒人参与并选择多人在场,同时对彩礼的具体组成进行明确,争取有证人可以作证,以防发生纠纷,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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