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讲解有关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
[专家]:朋友们,大家好!主持人好!
[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经历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四次审议之后,终于出现在人们面前,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对于这部法律的出台,一些用人单位是相当紧张的,生怕一不小心就触动了这柄高悬于头顶的“尚方宝剑”,然而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却未将其当作一回事,认为并没有那么玄乎,依然我行我素,结果直到输了官司,才猛然惊觉。
[专家]:今天,我将和主持人及朋友们就在劳动就业过程中,如何用好劳动合同法,把劳动合同法转化为自己维权的一柄“利剑”,以及当发生劳动争议时,我们该通过什么渠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处理这个法律问题。
[记者]:对于今天这个话题,那么专家带来了什么样的案例呢?
[专家]:针对今天这个话题,我给朋友们带来了这样一个案例: 2008年8月底,原告黄某与广西某职业学院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年4月中旬,因工作需要,黄某被调至广西某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办事处工作。但随即,广西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未提前30日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后,黄某不服仲裁裁决,将某职业学院告上了法庭。
[记者]:那法院是怎么处理的呢?
[专家]:这起案件是典型的劳动争议的案例,审理后法院认为:广西某职业技术学院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故法院支持了原告黄某要求赔偿一个月工资的诉讼请求。
[记者]:该起案例,我们看到原告黄某通过正确地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很好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是对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大家并不是很明白,能不能帮我们讲讲有关《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呢?
[专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一、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要这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受到本法的调整。
[记者]: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大家还有一个问题一直弄不明白,那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与单位的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呢?
[专家]: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也正是我接下来想说的一个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不适用劳动法。实践中,具有公务员资格的人,一般适用《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
[专家]:以上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中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但是事实上,比如我们所说的事业单位人员就比以上复杂的多,事业单位的人员构成可以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二是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三是一般劳动者。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应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来进行调整。
[专家]:对于第三种情况一般劳动者,则使用《劳动合同法》,比较复杂的是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针对这部分人员,《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决定,也就是说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可适用《劳动合同法》。
[记者]: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将有所增加,对此应怎么看?
[专家]: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绝大多数守法用工的企业来说,增加的成本是有限的。
[专家]: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来看,企业增加的用工成本主要有两项:一项是企业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项成本只有因企业原因终止劳动合同时才会产生,而且企业主动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只涉及一部分劳动者,增加的成本不会很大。
[专家]:另一项是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对一些原来试用期员工工资偏低的企业增加了一定成本,但只涉及试用期劳动者,影响也很有限。
[专家]:当然,我国《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企业的违法“成本”将增大。例如,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一个月后一年之内,企业要支付两倍工资的约束措施。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或者按照正常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等。
[专家]:一些企业之所以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幅增加了用工成本,主要是有的企业过去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合同法》将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这些企业感到压力很大。
[专家]:我们认为,企业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我国《劳动合同法》为守法企业创造了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希望广大企业经营者能及时转变用工观念,自觉依法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实现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记者]:对于如何用好《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专家能给我们谈点具体的建议吗?
[专家]: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如何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了多方面的规定,下面我主要针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讲一些建议。这主要分两种情形:
[专家]:
一)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三是不需要事先告知便可解除。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对于这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也做了详细的的规定:大家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去详细了解,在这里我主要想强调一点,那就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否者将会处于不利的境况。
[专家]:本案中,黄某最终能够胜出,也就是因为用人单位广西某职业技术学院忽略了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即将黄某解除。
[记者]:今天专家通过自己主办的案例真实、生动地向我们讲解了《劳动合同法》,节目到此结束了。
[专家]:朋友们,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