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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视野下司法亲和力建设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1-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无论从宏观层面的涉诉信访浪潮还是从具体个案引发民意沸腾的角度看,当下中国的司法,早已不是一种单向意志性、可以靠压服而发挥作用的“统治机器”。诉讼一经展开,能动司法便将在两个场域被检验:一是法院与案件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流形成的内场域,二是司法与社会大众相互作用产生的外场域。对内我们追求定纷止争、胜败皆服,对外我们期待发挥正确的司法引导功能,这都需要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高度认同。因此,在中国司法不断变革和成熟的进程中,需要在司法精英化与大众化,威权与民主的矛盾张力中追求司法亲和力,以期取得司法为民和人民认同的双向统一。

一、经验回顾:司法亲和力建设的命题分析

严格来讲,司法亲和力并非一个术语,但其已被司法高层多次提及,并通过人民法院近年来大力推行的“亲民、便民”改革措施逐渐被人们认识与接受。如果用一种通俗的、宽泛的眼光来理解司法亲和力,其着意将司法活动从逻辑与技巧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不再追求法言法语的无限堆砌,转而关注民众的实际需求,并通过自我调整以彰显人文关切。以追求司法亲和力为途径,人民法院可以获得社会民众对其工作尽可能高的认同。

追求司法亲和力,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中国古代社会于文化道德方面注重司法亲和力建设。在政治清明时期,亲和力要求渗透至士大夫阶层的行为规范中,“官声”成为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日益衰弱的王朝中后期,已鲜有出现司法亲和力的身体力行者。究其原因,中国古代司法亲和力建设并无常定之规,往往因人而异,因人而废。众多耳熟能详的民间俗语,如“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等,恰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司法亲和力难能可贵的存在。

在西方法治国家,随着法治的日臻完善,法官以中立与消极的角色逐渐确立,司法亲和力建设中个体的因素慢慢消退,转而关注司法透明、公众参与等制度方面的完善。不可否认,西方法治国家司法亲和力的制度性建设效果明显,司法对社会的高度满足及社会对司法的高度信赖与认可,越来越多地被后发国家所学习。

改革开放后中国司法亲和力的建设一度呈现出从个人力行到制度推行的发展轨迹:司法的公正与透明被严格要求,裁判说理的充分易懂被大力提倡,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司法的公众参与逐渐展开。这一切既符合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也与司法自身建设规律相合拍。因此司法亲和力建设在当下中国的第一个重要命题是:如何在制度设计上有效且持续地推进司法亲和力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然而制度建设的加强并没有消弭个体能动的固有要求。司法改革启动十年来,审判制度日益正式化、程序化,法官日益专业化、职业化。近年来司法决策层又强调司法人民性与能动司法的重要性,不少极具个人魅力的法官被树立为典型而在全国司法系统中展开大规模的学习。司法亲和力建设虽仍离不了制度建设,但法官个人必须提高素养以推动司法亲和力的生成,毫无疑问成为如今实务界最时尚的话题之一。

对如此现象,其中种种缘由,难以一言而尽。然大概述之,皆因以中国幅员之辽阔,各地发展之不平衡,以制度推进司法亲和力所形成的模式在许多基层,特别是在农村,仍需时间适应与被接受。相对封闭的农村更需要既公正又朴素的法官提供实体上的相对公正,经有条不紊的程序生产出裁判这一方式可能更适合于市场经济颇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因此,如何继承传统以法官个人素养、技能、水平的提高推动司法亲和力的生成成为当下司法亲和力建设的第二个重要命题。

中国社会的迅速进步与处于转型的历史时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动力。其中每一位法官既需要有崇高的法律信仰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以适应各项制度建设的要求,又要有沟通与调解的能力,以个人努力尽量处理好不断涌现的社会纠纷。西方建设司法亲和力逾百年的历程,可能需要我们在数十载中完成。因此,深入探究上述两个命题,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二、理论认知:司法亲和力的图谱描绘

有关对司法亲和力的界定,鲜见于论文与专著。所谓的司法亲和力,可认为是司法因自身具备内在修为而表现出的对司法受众的引召力,并使其认识到参与司法带给他的情感和价值的特定意义。具体而言其内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亲和力产生基础是制度修为和法官个人修为,良好的制度设计和高素质的法官群体是生成司法亲和力的源泉。二是司法亲和力富有动态与开放性,存在于对外作用的过程中,封闭的体系、制度的孤傲以及法官个性的冷僻不群无法传递司法亲和力。三是司法亲和力的表现是司法受众积极参与司法工作,这不仅仅表现为人民群众愿意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也表现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关注、建议和谋划的主动性、有效性。四是司法亲和力的目的是促进社会认同状态的形成,人民群众在社会普遍奉行的道德标准和主流价值观的指导下,通过参与司法工作而形成积极评价的客观状态。当前,司法亲和力建设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继承司法人民性传统。司法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并不与司法独立及司法精英化要求相悖。即使在现代资本主义法治国家,法院也须忠实地履行代表大多数人意志的法律,追求社会大多数人认可其裁判正当性的结果。在社会主义国家,无论司法独立及司法精英化理念,都更不可能脱离司法的人民性而得以纯“技术性”地存在。司法的人民性是新中国司法制度的本质与传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大力提倡及现代意义的赋予即体现了司法人民性从理念到制度的继承,而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的目标则寄予法官个人更大的期望。在此过程中,司法亲和力命题正着眼于司法人民性要求与法律逻辑技术之间的契合,致力于司法公信、司法权威在社会公众中构建的情感认同。

二是因应社会认同度不高的现实。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不断深入,法院在完善司法管理、强化司法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进行了不少积极探索,但与此同时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司法资源不足,司法权威缺失,以致法院工作的社会认同度与司法亲和力建设所付出的巨大努力不相协调。少部分公众对司法缺乏信任感,法律素养及认知程度难以对司法进行客观理性的评价,一旦利益诉求未获完全实现,便归罪于司法。而身处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少数法官,一方面给当事人“高高在上”的感觉,另一方面又在背后乐此不疲地混入世俗关系,司法亲和力的践行没有章法可循。针对上述挑战,在制度和个人行为层次上双方面规范,理性地建设司法亲和力尤显重要。

三是提供司法文化生成的场域。近代以来,中国历来以宗教伦理理性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文化断裂,直至现在其仍存在着多层面的冲突,庄严与田间、超然与能动等仍反映出不同的司法文化愿景。让公众走近司法、信赖司法、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司法文化的最主要内容,而司法亲和力正是培育和发展司法文化的动力与环境。只有在司法亲和力所形成的和谐场域中,良善的司法文化才会在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逐步形成,以供给司法制度存在与发展长久的精神支撑。

三、实践途径:司法亲和力建设的若干建议

司法不仅仅是定纷止争,它还承载着诸多社会治理功能,司法亲和力建设的视野当脱离于审判的局限,在制度修为与个人内涵上整体考量法院的生态环境。

(一)优化司法外部环境

能动司法下的司法亲和力建设应具备服务大局的胸怀,在依法独立审判的基础上适当延伸司法职能,在服务大局方面有所作为,实现法治与政治并重的发展格局。以服务大局追求整体司法和谐时,在个案中实现个体利益的平衡与保护,充分运用司法的合理性审查解决实际问题,赢得良好的整体评价。正确处理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其他组成力量的关系,既伴有理想上的共勉,又遵循实践中的相对隔离,保证司法廉洁,树立良好的亲民形象。

(二)拓展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的制度性安排

1、完善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陪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吸收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组织,并与职业法官分工合作,共同审理案件的制度。陪审制度运作的模式有两种,一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法律适用,二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由职业法官与陪审员组成混合法庭共同审理案件。陪审的积极意义在于既能体现法律的专业化思维,也能把非职业化视角和技巧带到审判中,是专家治理与公民参与、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相契合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基于历史沿革,我国的陪审制度是与大陆法系相似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在司法亲和力建设方面起着基础性的制度功能。但毋庸讳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参审范围、权利义务、选用机制,发挥实效方面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2、公众参与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在现代法治社会,法治要求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必须遵循所有相关法律,司法判决被奉为最为正式、公平和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众多国家开始寻求一种比诉讼成本低廉而且快速的方法来解决纠纷。改革开放以来,案件数量爆炸式增长,司法资源捉襟见肘,建立公民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必然的选择。案件进入诉讼中,实现诉调对接,吸收民间机构与个人以调解为手段的解纷形式,是新形势下促进司法亲和力生成的有效途径。

(三)提升司法运行方式的便民性

司法便民在近二十年来成为了一项实实在在的司法改革运动,诸多法院至今仍不断推出新的便民措施。在进一步改革的过程中,无论是继承历史上的便民传统,还是学习他人便民改革举措,根本目的都是要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司法便民措施的改革应该尽快完成以下但不限于下列诸措施:一是将审判执行活动全过程向当事人及社会进行公开,并对当事人进行善意的诉讼指导和司法告知,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二是针对弱势群体,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予以特殊的关注和帮助,使得当事人在享受公正司法的时候切实感受到人文关怀。三是及时有效地办理诉讼和执行案件,不能满足于迟到的正义,以迅速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四)提高法官的个人修为

1、增强法官司法亲和力建设的主体意识。法官作为制度执行及个人修为培养的主体,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和日益成熟的人本价值观,需具备对司法亲民需求的高度敏感性。当规则留下了亲民的选择空间,法官基于对司法功能、自身角色的意志自觉,可暂时抛却逻辑演绎,以能动的方式传递人本关怀特质。

2、加强法官司法公正品性的培养。人民群众对司法亲民的期待,是建立在司法公正基础上。司法公正永远是司法亲和力生成的起点,其获得起步于法官个人对法律规则及价值选择问题所进行的深入思考。当对司法为民具有深厚的责任感,对社会公平具有强烈的追求,并遵从自身职业信仰,凭事实与内心确信作出评判,将人文精神与司法公正品性相结合,司法亲和力不可能不油然而生。

3、提升法官运用裁判实现亲和力的智慧。一是准确适用条文和把握法律精神。司法审判中,对法律条文和精神的把握直接影响着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进而影响司法亲和力的增损。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在审判实践中合理运用法律原则,是司法裁判获得社会认同的基本点。二是合理运用公序良俗。对于公序良俗,诚如卢梭所言,“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那就是风尚、习俗,尤其是舆论。”[1] 合理运用公序良俗,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把博爱的精神、正义的情感和人文关怀以司法裁判的方式体现出来,可直接促进司法亲和力的建设。三是增强审判的效果意识。理想的司法审判效果是满足当事人和社会的共同需求,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反映的是法律的统一性与恒定性,社会效果考量的是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司法裁判需要妥善解决与民意的关系,追求民意的认可方能最终获得司法亲和力。

四、结语

能动司法的推进,将是一场持久的对话,也会派生出众多细致的命题。司法需要贴近社会,贴近民众,不是孤芳自赏,与其说是当下应对挑战的一种策略,不如说是对司法人民性、能动司法本质的认识回归。司法亲和力作为法院的软实力,在这种持久的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关的历史得失均有相当的贡献,在此不应作吟怨之态,更为重要的是在制度和个人两个层面破解司法亲和力建设的命题,以更好地面向未来。
 
[1]、[法]卢俊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第7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葛伟 郑红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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