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律师如何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陈红岩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外商投资企业非诉讼法律服务(以下简称外企非诉法律服务)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对外开放,大量外商在中国进行投资和贸易活动,引发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是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目前,我国一些外企非诉法律服务已很成熟,一些正在逐步发展、完善,还有更多的服务业务尚待开发。笔者作为一名曾在外商投资服务领域工作过多年的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谈谈对外企非诉法律服务的感受。
一、外企非诉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 外企非诉法律服务是指律师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除诉讼法律服务以外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服务: 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来华投资项目的市场分析、法律可行性分析、项目法律论证法律服务,为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提供法律服务,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对境内企业的并购提供法律服务,为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审批提供法律服务,为外资企业的管理及争端提供法律服务,为涉外项目谈判、合同签订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反倾销反贸易壁垒调查法律业务,担任外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
二、律师为外企提供非诉法律服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律师为外企提供非诉法律服务时,需要适时转换角色,以不同身份出现,会取得不同的效果。
律师直接与外企打交道时,以事实上的律师身份出现为妥。就社会影响力来看,律师是权威人士,所言具有权威性。大多数外国投资者对律师比较尊重和信任,这种自然的尊重和信任十分有利于律师工作的开展。尊重是相互的,律师尊重了企业,企业也会尊重律师,关系融洽了,律师和企业员工甚至可以发展为朋友;相反,如果律师摆不正自己的位置,目空一切,将直接影响律师在企业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势必为律师开展工作带来障碍。
律师在与国家机关打交道时,以企业工作人员身份出现,将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这是因为,公务员依法行政,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为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律师以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出现与国家机关打交道,办事顺理成章,理所当然。如果律师显示真实身份,行政单位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故意隐瞒或刁难,这将不利于律师的办事进程。
(二)对律师综合素质要求较高 由于外企非诉法律服务具有涉外性质,因此, 律师除了应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执业经验以及职业道德外,还应熟悉外国的语言、法律、风俗习惯等,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1、熟知并灵活运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外法律法规。在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非诉讼项目,各类法律都有可能交叉使用,如一个合资项目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汇管理的法规、海关法规等诸多法律法规,我们不但要掌握这些法律法规,更要学会灵活运用。
2、熟练掌握一些外国法律知识和一两种外语。对于中国法律某些特有的东西,律师应当以特定的方式向外企客户表达,以便于理解。对此,掌握相应的外语及外国法律知识对涉外律师来说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在2006年7月份办理中英合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批时,就深深感受到了律师熟练掌握英语以及外国(地区)法律知识的重要性。笔者当时代表中方投资者A公司与英国B公司谈判,B公司股东是台湾C公司,中方为与B公司还是C公司合资发生了分歧。当笔者了解到C公司已经向世界多个国家投资,其投资额已经超过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实收股本40%”的最高限制, 同时C公司又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实务操作中不会出现C公司无法控制局面的情形,于是果断建议与B公司合资,双方最终听取了笔者的建议成功合资。假设笔者不知晓台湾的相关法律,而是盲目听从客户的意见,这会给将来的报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导致合资失败。另外,如果笔者能操着更加流利的英语与他们交流,介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次谈判可能会更成功。
3、中外合资给合资双方带来了诸多碰撞,律师发挥作用将会减少因这种碰撞而产生的矛盾。中外合资企业中许多中方投资者的高管人员在合资前对企业管理习惯于“一言堂”式管理,即一切都是自己说了算,而合资后事事需与外方沟通,需达成共识,这给其心理、行事方式等方面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个别高管人员想不通,与对方发生严重分歧,给合资事业造成不良的影响。新郑市一位合资企业的中方高管人员就曾发出“事事掣肘,真不想合资了”的感叹,笔者在此时则扮演了心理学家和指导员的双重角色,一方面开导中方高管人员合作要建立在共同理解、相互配合、和谐发展、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另一方面,笔者亦考虑到外方人员对中国的语言、生活习惯、工作方式等都是陌生的,他们从认识“中国”、熟悉“中国“到接纳“中国” 需要一个过程,相应的与外方人员做了深入的思想交流和沟通,最终化干戈为玉帛。笔者认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外方人员是更需关注的一个群体。作为律师,多与外方人员交流,更多地了解外国的风土人情、生活习惯、工作方式等,将有利于在工作中与外方人员沟通,促使中外双方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需要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外资企业需要律师协调的社会关系较多,除了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外,还要与商务、外汇、财政、海关、发改委等一般企业平时不常打交道的国家机关进行协调。作为律师,为人处世、言谈举止、人情世故等处处都要细酌,处处都有学问,这些学问只有亲身经历才知道是什么,否则都是想当然。如果一个律师抱着“律师的作用是运用法律来处理问题,处理社会关系是企业的事儿,与我无关”的态度来推御自己的责任,那么这个律师不是一个称职的律师。
笔者2005年底曾为郑州某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提供非诉法律服务,在协调相关部门关系时费尽了周折,同时也锻炼了协调和沟通能力。基本案情是:该企业进口设备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需经郑州某区、郑州市发改委、河南省发改委、郑州海关等部门审批。在办理过程中,上述部门在行文格式上产生了分歧:某区是第一次办理这种审批,经办人不知怎么行文;市发改委说有新文件出台,没有固定的行文格式;省发改委说行文格式在会议上已经说过,某区不会不知道,看来,三家单位在信息传递方面不太畅通。作为律师,埋怨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当务之急是想方设法在有限时间内把事情办好。客户在一个月后就要从德国进口设备,而且装船日期已定好,超期御船将要面临巨额的违约金惩罚,而本案按规定需要60个工作日(约80天之后)才能办好。经过一番思考,笔者建议某区的经办人先出台一个草稿,然后由笔者带着草稿征求市发改委及省发改委的意见,若无异议,再签发正式文件。此建议实施后十分奏效,三方利益均得到维护,都很满意,并在审批时间方面给予了很大照顾。事后笔者反思,如果事先和相关机关协调好有关事宜,这个文件就不会被某区反复修改六次之多了。
(四)办事效率、成功率要求更高 “专业、诚信、严谨、高效”这几个被商家采用的经营理念对于律师来说具有非常大的借鉴意义,学以致用,将产生良好的效应。外资企业涉案标的一般较大,时间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企业遭受的损失将是巨大的。接上例,案件标的500余万人民币,免税金额高达50余万人民币,逾期提货的违约金按每日标的的万分之一计算!如果在限定的期限内完不成委托事项,企业的损失就可想而知了。律师应当在有限时间内尽量为企业降低成本,节省开支,而律师办事的时间、效率决定着律师能为企业节省多少开支、成本,所有这些都决定着客户对律师能力高低的评价。笔者于2005年年底接手此案,正赶上元旦放假,假期结束后又逢周末。年底了,机关领导会议多、出差多,在办理整个案件过程中实际的工作日没有几天,笔者花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方赶在报关之前,把相关审批手续递交到了郑州海关。结案后,企业有关领导对笔者在客观原因较多、时间有限的情况下顺利完成此次委托表示非常满意,笔者也从中深刻体会到了时间、效率对外资企业的极端重要性。
(五)组建一个优秀的律师团队,能够更好地为外企提供非诉法律服务
外企非诉法律服务涉及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较广、涉及的相关国家机关较一般企业要多,单个律师精力有限,选择若干名不同知识背景的律师合作办案,会更有利于业务的开拓。
三、如何更好地为外资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一)以一颗平常心面对外资企业。
1.不要好高骛远。个别律师将非诉讼业务分为“高端业务”和“低端业务”,“高端业务”诸如公司上市、证券发行、国企改制、企业兼并等,“低端业务”诸如企业登记、行政审批、财税策划等,并更钟情于所谓的“高端业务”。著名律师邱旭瑜在其著作《穷律师富律师》中指出:“国企改革、企业兼并、上市等,是律师绝好的发展机会,但是忙了半天也赔本赚吆喝,这些业务问题看得见、摸不着,如同天上的菜。”并认为,“……所谓的高端业务只是社会资源和财富再调整分配的一个环节,非大鸟级人物不能企及。”由此我们当头脑清醒,应深入理解“万丈高楼平地起”的内涵。
2.做好“低端业务”。所谓的“低端业务”大多属于基础业务,这些业务需要的专业法律知识并不多,却是律师主要的非诉业务。不论“高端业务”还是“低端业务”,均是企业已经面临或将要要面临的问题,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如果以高低之分或“不在律师服务范围之列”为借口拒绝接受委托,是十分不务实的表现,最终将遭到法律服务市场的淘汰。
3.实践出真知。个别律师认为非诉法律业务就是“跑跑腿”、“拉拉关系”,实际上,外企非诉业务需要更多的是沟通协调能力,实践性较强。如果仅仅以法律专业知识的多少来论“高端”、“低端”的话,那么企业聘请一个法学教授也许更能满足需要,而不必聘请实践性极强的律师了。况且,在目前律师案源普遍紧张的情况下,对业务挑肥拣瘦也是不太现实的。套用邓小平同志的一句话:不管黑猫、白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不管‘高端’律师还是‘低端’律师,承揽到业务并能做好就是好律师。”
4.机遇往往偏爱于那些有准备的头脑。大多数律师接触外资企业的机会较少,遇到外资企业的业务不知所措。哲学家巴斯德曾说过:机遇往往偏爱于那些有准备的头脑。我们应平时做好准备,待机会来临之时,方能很好地抓住。
(二)吃透涉及外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别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
涉及外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除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前者是原则性的规定,全国通用,必须掌握;后者直接和特定企业的特定利益相关,对企业更具实际意义。虽然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对外资企业要实行国民待遇,但在目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地方政府基于招商引资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考虑,对外资企业出台了大量的优惠政策并切实有效地得到了落实,如果我们能够很好地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这将会给企业带来诸多益处,也将给律师为外企提供非诉法律服务创造更为广阔的空间。
(三)客户决定专业,专业创造客户群
1、社会实践是律师走向专业化的必由之路。有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一直是业内热门话题,但律师的专业化不同于科学技术的专业化,科学技术可以在封闭的实验室、课堂、车间里完成,而律师的专业化却要在市场化的社会大舞台上完成。律师专业化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包括知识、人员、影响力等方面。知识方面,对某个专业领域法律规范、行业现状和发展有全面的认知和独到的研究,这是前提,但知识是全方位的,比如定位于外资企业、金融业、保险业的律师,不仅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全面的认知,而且还要对上述领域人们的生产、生活、交往方式有全面的了解,定位于专业绝不仅是读了专业领域的法律书和法律法规就可以成就的。事实证明,理论来源于实践,社会实践是律师走向专业化的必由之路。
2、人脉决定业务。邱旭瑜律师在其著作《穷律师富律师》中写道:“……由于律师业务受到地域性的限制,突破的过程往往就是人际关系的突破,一名执业律师在一个相对的地域环境中,只能通过人际关系来改善自己的业务。”美国交际学家卡耐基也曾说过:一个人的成功,15%靠的是专业知识,85%靠的是人际关系。上述名言均说明了人脉的重要性。笔者的案件来源一般由业内人士推荐,不管是海关、财政、工商、税务界人士还是商标所、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人士,一般遇到涉及外资企业的事情,都会主动给笔者打电话,这就为我在业务拓展中创造了更为主动的契机,我也因此结交了更多的涉外行业人士,业务范围更为广阔,认知高度也在不断扩大的视野中得到提升。
3、业务决定工作方向。随着我国对加入WTO各项承诺的逐步兑现,外企非诉法律服务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多,律师在外资并购等领域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业务将愈来愈多,律师的工作内容和方向必须要适应外资企业的实际需要,适时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工作方向,改变对策。一味强调“以专业决定方向、以专业吸引业务”的说法和做法,尚须斟酌。
4、借助团队,加速专业化进程。“独木难成林。”单个律师要完成知识、人际关系、办案实践积累并最后形成自己的影响力,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专业化如果不以团队为基础,对单个律师来说几乎是天方夜谭。尤其是初涉律师行业的新人,谈专业化尚不合时宜,需要脚踏实地,借助团队积累专业知识、客户资源、实践经验等,积沙成塔,集腋成裘,方能较快、较好提升自己的综合实力。
(五)商道即人道
做生意如同做人,做小生意是为了赚取金钱,做大生意是为了赚取人心,人做好了,生意自然也就来了。做人第一,做事第二,赚钱第三,韩国的《商道》一书把经商与做人作了最好的诠释。
备注:本文于2007年首次发表于《金博大律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