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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发布日期:2010-08-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立法体系的基本形成,企业经营者的行为逐步趋于规范化,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也在逐步加强,在外部市场激烈竞争与内部经营管理的双重压力下,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绝对量在不断增加。

  截止到2006年年底,我国中小企业从数量上已经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以上。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小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确实有法律服务的需求,但律师现有的法律服务模式却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

  主要原因在于律师所提供的法律顾问形式的法律服务,不能契合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需求中呈现出的类型化法律风险防范需求及日常高效化解法律风险,以及低成本解决法律风险的特点。

  一、中小企业不同于大型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特征及原因:

  1、中小企业业务范围单一,所涉及的外部法律关系的种类往往局限于某一特定领域且复杂程度有限,所以特定行业中的企业所发生的法律纠纷呈现出类型化的特点。

  几乎每天都在重复的类型化的法律实务并非事事都需要专业律师的专业技能。(这也是企业法务培训能够开展的原因)。况且,中小企业日常业务涉及金额有限,主动涉诉可能性很小。而主要提供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则对于企业来讲价值有限。

  2、中小企业经营规模有限,特别是处于创立期的中小企业的主要精力在于如何立足于竞争激烈的市场,无暇顾及企业法律风险,而且在捉襟见肘的企业成本中也无法负担数额不菲的法律顾问费用。

  3、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没有法务部门,而律师又不能天天在企业坐班、事事经过律师审核。企业中的一般工作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和法律风险识别能力非常有限,无法将可能的法律风险反映给律师或者就无视已经存在的法律风险,导致律师在想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总是被动,总是具有滞后性。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目的在于预防法律风险的发生,但在传统的律师法律顾问模式下,律师往往是最后一个知道涉及法律风险事件的人。

  上述种种原因,要么导致中小企业无力承担法律顾问费,或者是已经聘请的法律顾问没有什么重大作用、无法预防法律风险,在日常工作中也看不到律师所付出的工作,最后导致法律服务在中小企业中无法开展。

  但以上情况,并不说明中小企业在创立初期及成长期不需要法律服务,只是传统的法律顾问式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不能解决企业所面临的法律服务需求中的困境。

  所以,中小企业特殊的法律服务需求与律师僵化的法律服务提供模式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导致律师无法为中小企业有效提供法律服务。

  二、对企业进行“专项法务培训”和提供成熟、实用、有形的法律产品,使企业本身具备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一定的法律风险识别能力,使企业自身具有法律风险“免疫力”才是唯一的出路。

  1、中小企业类型化的法律风险本身决定了,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且涉及面有限,使得律师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通过“专项法务培训”的方式,使企业管理人员能够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风险防范技巧。

  具备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一定的法律风险识别能力的一线企业管理人员才能够在第一时间,能够通过自身能力判断出可能的法律风险,自己处理或联系律师共同解决,以达到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目的。

  2、对于每个企业都会遇到的法律纠纷(例如:劳动纠纷)。则通过向企业提供成熟、实用、有形的法律产品,例如:《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操作指南(2010版)》、《2010企业员工奖惩操作规范》、《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规范(2010版)》、《2010年陕西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等工作标准流程。

  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贯穿于企业经营始终,是企业日常工作之一,也是法律纠纷不断地源头之一。但传统律师法律顾问却对此无能为力,因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不可能每次处理人事劳动事件时都要经过律师审核。这在实际工作中是不可能做到的!

  对此,只有向企业相关管理人员提供成熟实用的法律产品,用工作标准流程来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提示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的将劳动法律风险化解在企业HR每天的工作之中。

  综上,帮助企业建立自己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使得中小企业高效低成本的应对法律风险,才是律师的取胜之道!



【作者简介】
齐精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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