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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离婚的特别限制
发布日期:2011-04-06    作者:袁朝阳律师
关于军人离婚的特别限制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但这里的军人仅指现役军人。重大过失是指赌博、吸毒、家庭拨暴力等等。
其范围包括: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战士(包括军队的其他人员)。但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及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不属于现役军人范围。
对现役军人要求离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可见,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是现役军人申请离婚必须具备的条件。?
如果军人已经办理了离休后,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还需要出具证明吗?
笔者认为,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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