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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离婚案件的一些批复
发布日期:2011-02-16    作者:袁朝阳律师

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1989年8月22日(1980)法民字第20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已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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