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农村信用社案件产生的原因。
近几年来,涉及银行贷款方面的诉讼越来越多,而农村信用联社逾期贷款,据我们所掌握,无论从数量还是从数额上,应居各商业银行之首,剔除其他商业银行由国家打包收购的因素之外,笔者认为产生农村信用社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不力。农村信用社放贷员放贷时对贷户的还贷能力及信用程度审查不严,或者根本不予审查,致使贷款到期后,出现贷户无力归还及有钱也不还的情况。
(二)、业务不熟。贷户贷款时虽然手续齐全,也有担保物,但担保物属于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贷款员对业务及法律不是很熟,无法分辨出担保物是否合乎信用社的要求,致使逾期贷款无法回收。
(三)、人情贷款。前几年的贷款多是人情贷、关系贷,甚至中间存在有幕后交易,致使此类案件很难自动履行,这也是农村信用社案件产生的一大原因。
(四)、贷户身份特殊。由于个别贷户是信用社内部职工或职能部门有权利有身份的特殊主体,也很容易产生不良贷款。
(五)、制度落实不力。信用社内部虽然也制定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但实际上根本没有真正落实。
(六)、收贷力度小。信用社外勤收贷人员力量相对薄弱,不能适用面对大量不良贷款的局面。
(七)、外勤责任心不强。由于信用社责任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致使外勤收贷时态度不端正,认为放贷时不是其本人,有的都是领导批准放的贷款,造成他们认为收回与不收回无所谓,与自己无关。
(八)、虚增收贷数额。收贷外勤人员为了增加其工资(外勤工资一般按每月收贷数额)或业绩,对于无还贷能力、人情关系的贷户,将本息或利息重新立新借据,实际上虚增了收贷数额。
(九)、监管不力。前几年由于农村信用联社内部几十个分社均有权放贷,联社内部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致使超诉讼时效的贷款案件普通存在。
(十)、领导重视不够。信用联社领导一般只重视放贷,对收贷重视不够,特别对依法收贷不予重视,不舍得投放人力物力。
二、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农村信用社案件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只要从放贷源头、责任制度、依法收贷等方面予以重视,特别是信用社领导能够高度重视依法收贷,相信在两年内形成放贷、收贷的良性循环是完全可能达到的。
(一)、严把放贷关。贷户的条件是今后能否收回贷款的基础,而担保人及担保物的具体情况是在贷户不能履行按时还款时,信用社能否实现贷款收回的保证,这就要求信用社放贷时既要考虑贷户的信用程度及还款能力,还要考察好担保人的履行能力和担保物能否通过法院的执行顺利实现担保权利。具体地说目前信用社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担保人、门面房以及可以顺利执行的物品,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基本上是可行的。另外作为质押一定要按法律程序通知有关银行部门。
(二)、责任追究制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谁放贷谁负责的管理机制,单位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至少在借款期满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诉讼时效)及时报告信用社负责收贷的专门部门。对于造成确无收贷可能的案件信用社要成立一个专门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分清是放贷把关不严、失误、收贷不力、没及时报告还是负责起诉的专门部门贻误起诉时机等,要断定是哪个人、哪方面所造成的,然后决定是否要求有关人员赔偿损失。
(三)、成立专门管理部门,同时建立专门机构。农村信用社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收贷大队,负责全社的统一收贷、依法起诉工作,还要随时关注全社的所有到期贷款,督促各单位及时上报不良贷款,限制各单位本息转新借据的数量,及时向法院起诉一批不良贷款案件。
(四)、领导高度重视。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成败,关键在于领导是否重视,领导要转变过去只重视放贷不重视收贷、轻视依法收贷的观点,充实加大收贷、依法收贷的专门力量,从人力、物力上确保收贷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将公证引入贷款合同。近几年来,法律赋入了公正文书有的可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权力,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借款合同,如果进行了公正,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而不经过审判环节,这样既节省了依法收贷成本,也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同时也可以以此向贷户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相信不久的将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文书,将全面进入所有贷款业务的银行信用社系统。
(六)、加强与执法部门的联系。由于业务的不同,对于如何依法收贷,如何确保每笔贷款都能顺利收回,信用社有关人员要积极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联系沟通,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与参与,对于不良贷款的收取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柘城县人民法院 李朝圣 贺德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