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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是“放心房”的核心问题
发布日期:2011-04-01    作者:110网律师

房屋产权是“放心房”的核心问题
/杨海亮律师

搜房编者提出的“放心房”是个很有意思的概念,单从字面上理解,将“心”放到“房”里,所谓“放心”。 什么样的房子能稳住一个人的心?自古有“有恒产者有恒心”,显然,按照国人的习惯心理,仅仅拥有房屋使用权是不够的,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
房屋作为不动产,与一般财产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即经过登记才具有物权上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由此可知,如果购房后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在法律上不能认可其拥有房屋产权,就不会让消费者“放心”,因此购房前审查房屋权属状况是最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由于我国没有一部法律将房屋予以明确分类,市场上的房屋分类五花八门,诸如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小产权房、农民公寓、农村自有住宅……,但消费者只要能抓住房屋产权这一核心问题,就能从根本上解决购房后是否“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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