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竞合与适用
发布日期:2011-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什么是违约责任,什么是侵权责任。二者有什么不同,当出现充分时如何选择更有利,笔者结合实践谈一下自己的体会。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是侵害人身、财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行为法。由于两类责任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因此,对两类责任不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依据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据侵权行为法损害侵权之诉,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归责原则的区别。原则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过,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义务内容的区别。合同义务的内容往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关系确定的。在侵权行为中,不存在法定的义务内容由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 所以,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
第四,时效的区别。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2年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1年的时效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29条,国际债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第五,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除外);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第六,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形式,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因而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而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条件的。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和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可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第七,责任范围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第八,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在合同责任中,债务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对于债务不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应依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负同样的责任。但是,代理人或使用人实施侵权行为给被代理人和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代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除非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人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九,诉讼管辖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以上分析可见,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并规定了责任竟合制度,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作出一种选择。根据该条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责任竞合是因当事人一方的某种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责任竞合不仅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一种而不是多种违法行为造成的,而且该违法行为是侵害了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违约行为。
第二,责任竞合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竞合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定,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由此使行为人承担一种责任还是数种责任的问题,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确定。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了责任竞合必须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这就是说,因为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违约行为同时造成了对另一方当事人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的损害,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因此该种违约行为在符合违约责任的同时也符合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不仅需要依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据侵权法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使行为人承担责任,如何使受害人行使请求权,这是责任竞合制度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三、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责任竞合必须是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而非第三人的损害,这使得责任竞合制度与一般的侵权行为得以区分开来。出卖人交付的电视机有瑕疵造成买受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损害;因出卖人交付的。啤酒瓶爆炸造成买受人以外的第三人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发生单独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问题。而不发生责任竞合。因为,一方面,就受害人来说,由于其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不能依据合同要求加害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依据侵权法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就买受人而言,因其并未遭受人身和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故而不能针对出卖人提起侵权之诉,而只能根据出卖人交付的产品不合格的情况要求出卖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无论是对买受人还是第三人来说都不发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第四、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数个责任之间是相互冲突的。若数种责任是可以相互包容或同时并存的,则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确定,不发生责任竞合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22条,所谓“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意味着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的一种请求,而不能使两种责任同时并用。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种请求以后,因为诉讼时效届满的原因使该项请求被驳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种请求,但无论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时基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提出请求。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司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