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对夫妻花6.9万买假币却买来一堆冥币其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还是无罪
发布日期:2011-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一对山西夫妇为牟取暴利,借朋友巨款来郑州购买假币,不料却遭遇“假中假”,掉进骗子精心设计的假币陷阱,投入的6.9万元现金买回一堆“花边纸”不说,还 “花钱买罪”给自己买来几年徒刑。因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2010年8月4日,被告人董信、谢静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购买假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现年41岁的被告人谢静系山西省长治市无业人员。平时没事时,谢静喜欢上网聊天。2009年8月初的时候,谢静上网聊天时,结识了网名为“离开你我哭了”的网友。2009年8月26日,“离开你我哭了” 突然来到长治市和谢静见面,期间还买单请谢静吃了一次饭,买单后,“离开你我哭了”告诉谢静说自己刚才买单的钱是台湾版的“高仿人民币”,3个月之内银行绝对发现不了。临分手时,“离开你我哭了”拿出了2张50元的“假币”让谢静“试用”。 谢静拿着这几张“假币”(事后查明是真币)去饭店买单,甚至去银行存取,都没有问题。自以为找到了发财门路的谢静和丈夫董信,决定抓住这个机会发一笔横财,于是便借了6.9万元准备购买假币。双方随后约定了交易地点。
2009年9月12日10时许,按照实现的约定,董信、谢静夫妇携带6.9万元现金,从山西省长治市坐汽车来郑州。当天14时许,董信携带6.9万元现金在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与桐柏路交叉口的金帝咖啡店与“离开你我哭了”介绍的三名男子(另案处理)进行交易,一名男子拿出一箱钱,并从中拿出一捆让董信检查,董信看后确信跟原来见到的假币一样,便以1:4比例从该老板处购买假币30万元。回长治市后,董信、谢静打开发现两人购买的30捆假币除每捆第一张与最后一张为单面的50元假人民币外,中间的均为冥币。惊出一身冷汗的夫妻俩立即电话联系“离开你我哭了”,但怎么也联系不上。2009年9月14日,无计可施又欲罢不能的董信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9月20日,谢静向公安机关投案。
【分歧】
对于董信、谢静购买假币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董信、谢静二人的行为不构成购买假币罪。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的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案中,董信、谢静二人购买的30万元假币(共计30捆,每捆1万元)除每捆第一张与最后一张为单面的50元假人民币外,中间的均为冥币。也就是说,董信、谢静二人购买的假币总面额其实为3000元,没有达到4000元的追诉标准。因此,虽然董信、谢静二人主观上有购买假币的愿望,但是实际客观方面并没有购买到相应面额的假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应当构成购买假币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购买假币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使用6.9万元人民币购买30万元假人民币的行为,虽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实现购到30万元假人民币的结果,但该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说,董信、谢静二人购买假币的行为是出于故意的。货币作为从商品游离出来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不能像其它商品一样,可以出卖或购买。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出现用低于某种货币面值出售这一货币的情况,除非所持有的货币是伪造的,在不具备货币面值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同样的,对于购买行为,当行为人明知不可能以低于货币面值的价格买某种货币,但其仍然用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到了此种货币,其对于这种货币的假币性质亦是明知的,明知是假币而仍决意购买,显然是出于故意的支配。至于购买伪造的货币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如有的购买后再进行贩卖,有的购买后用于行骗或使用等,但无论其目的如何,只要行为出于故意实施了购买行为,即可构成购买假币罪。
其次,从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来看,董信、谢静二人用6.9万元人民币购买假币30万元,事实非常清楚。唯一有所争议的是,二人所购买到的假币的真实面额并非是之前与出售假币的人所商量的30万元,而是只有3000元,其余均为冥币。那么是否应认为其所购买到的假币的真实面额不足4000元而不应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购买假币罪属于行为犯,并不要求有特定结果的发生,因而只要行为人购买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既遂。但是购买行为也存在一个过程,也存在着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把行为实施完毕的可能,因此,董信、谢静二人的行为应按照购买假币罪的未遂来处理,而不应当按照无罪认定。例如行为人在购买假币的过程当中正讨价还价时被抓获,或者像本案中购买到的假币里面夹有多张冥币。但是这些情节都只能作为在认定购买假币罪时既遂或未遂的标准,并不能作为罪与非罪的认定论据。因为在区分购买假币罪与非罪的界限时,主要应当注意的有两点:(1)行为人是否“明知”。如果行为人因为上当受骗或出于过失不知其所购买的是伪造的货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中,董信、谢静二人是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购买的,因此不存在受骗或出于过失等情况;(2)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程度。如果行为人购买伪造货币的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董信、谢静二人主观上有购买假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使用6.9万元人民币购买30万元假人民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虽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购到30万元假人民币的结果,但是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
【审判】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信、谢静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但考虑到两被告人也是受害者、尚有一对双胞胎孩子需要抚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故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本不存在高仿真假币
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假币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针对公众防伪特征仿制的,如仿制水印、手感线,另一类是针对银行的验钞机、机读防伪特征仿制的。目前来看,这两类假币都很容易识别。徐方说,人民币的冠字号码是为便于企业的生产管理,通过它可以准确查出生产企业、生产批次、生产时间等等。对于公众来说,冠字号码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只要公众掌握了人民币的防伪特征,就很容易识别,根本不存在什么高仿真的假币。
简单方法鉴别假币
中国银行陇海路支行陈再谦主任说,除了盲文和凹凸感、阴阳互补对印等辨别方法外,假币还有一种比较简单的鉴别方法,就是观看百元人民币的变色油墨部位,陈再谦说,虽然假币做了一些伪装,涂了点珠光油墨,但是只有明暗的变化,没有颜色的变化。在阳光下或灯光下,只要有一点光,不是很黑的情况下,都能够很轻易地识别出来。只要将100元拿出来看一下,就可以看出来,有的角度看就是绿的,倾斜角度,那么一看就是蓝的,油墨在不同的角度下颜色有变化。犯罪分子做了一点伪造,但是做不到点,因为假币的珠光油墨毕竟是涂上的。
陈再谦说,HD90假币和其他假币一样,都是机制胶印的假币,但是它为什么能够引起群众和媒体的关注呢?因为 HD90假币有两个特点:一是仿造公众防伪措施,用特殊手段或者某种仪器制作,如增加手感效果;二是针对点钞机具仿造了一些机读特征的东西,比如说放了一些磁粉。但是从实际情况看,HD90假币并不是什么高仿真、难识别的,银行的点钞机完全可以识别。而且普通群众也可以通过变色油墨部分进行快速简易的鉴别。
应树立防假意识 误收假币要上缴
三招防范假币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朱艺枝提醒消费者:
第一,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农贸市场、与小摊小贩或流动摊贩等进行现金交易时,要提高警惕,对收到的货币要仔细对比查看,防止误收。大额交易时,尽量选择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等非现金方式,减少误收机会。
第二,了解掌握人民币的主要防伪措施和特征,掌握必要的识别技巧。如冠字号码的唯一性、光变油墨的变色原理、盲文和凹凸感、阴阳互补对印等。
第三,一旦误收了假币,要及时上缴银行或公安机关,切忌为转嫁损失而再次投入使用;发现假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及时报警,牢记“实施假币犯罪遭罚,举报假币犯罪有奖”。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张胜利 郭倩 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