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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房二卖”现象原因分析及建议
发布日期:2011-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前,商品房“一房二卖”合同纠纷案件日渐增多。“一房二卖”行为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一方买受人之间的合同不能履行,不仅给消费者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而且加大了商品房交易风险,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隐患。
该现象产生的原因为:一是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之间存在时间差,合同生效后房屋过户前,所有权仍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该时间差为“一房二卖”现象存在提供了客观条件。二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或为了融资需要,不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违法卖给他人。三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房屋销售,为“一房二卖”现象埋下隐患。四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屋预售监管不严,措施不力,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一房二卖”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针对上述问题,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徐红展、刘煜伟建议:

一、加强教育,切实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加强《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消费者在订立合同前要认真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查明房屋是否已经出售,并尽量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一房二卖的违约责任。订立合同后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二、建议进一步完善《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司法解释,细化房屋预告登记程序,详细规定申请预告登记所需材料和具体步骤,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义务,从源头上堵住“一房二卖”现象出现的漏洞。

三、充分发挥法庭的巡回审判职能。办案法官应在客观公正、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基础上,主动深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家中实地调查,查清案件事实,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议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审查和审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注册资金、预售许可、抵押登记等事项,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坚决避免一房两证、一房两卖现象的发生。

中原区人民法院 徐红展 刘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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