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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1-03-28    作者:110网律师
 商品房买卖注意事项
邓明友律师
我已经对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进行了归纳阐述并发表了《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供二手房交易的买方参考。现在我就商品房买卖注意事项进行归纳总结,供即将购买房屋的买方参考。本文所指的商品房买卖是指一手房买卖,即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上掌握程度不同,买方一般处于明显劣势,如果不幸遇上不法开发商或者是不讲诚信的开发商,或房屋建筑出现未曾预料到的问题,纠纷就在所难免。而个别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条件,在购房合同中故意埋下几处伏笔,为日后调解纠纷、赢得诉讼打下基础。那么我们在确定购房以后,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为了尽可能实现权利,避免将来维权出于不利地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以下事项应当明确具体并予以高度注意
一,应当查明五证是否齐全。五证是证明房地产开发商为合法的销售主体,证明其销售行为合法以及购房者与之签订的合同为合法有效的法定证件,开发商必须具备五证才能保证购房者在付款入住之后拿到房屋的产权证书。 五证包括:国土资源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局的建设工程开工证;住建局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此外,属于期房预售的,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于外销商品房的,应取得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二,交房时间及违约责任应当明确具体。 针对这一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这项约定条款是否合理,其附带注解是否明确,购房消费者一般难以理解和判断。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
  据此,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应该说是正确的。但实际在房产交易中,有的开发商却将此条款进行了延伸、扩张。比如有的合同对不可抗力做了如下的注解:人力不可抗据的自然灾害和其他事故,及销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约定显然是销售方对自己的免责范围扩大,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开发商不能把自身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 项目设计失误修改方案延误工期、资金不到位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三,.房屋面积误差如何处理应当明确具体。 一般来讲,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应当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存有误差,但是误差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双方一旦约定了房屋面积误差范围后,开发商就应严格遵守。如果误差超出约定的范围,实际上就是开发商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而且误差比在3%以内
  (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而且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此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购房者应该注意开发商对面积误差的约定,因为现有法律已经就此问题对购房者进行了有力保护,购房者要防止开发商在合同中设置对自己不利的因素,这些不利因素一旦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依据优先适用双方约定的原则,极有可能导致购房者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四,质量问题及责任承担应当明确具体。 目前房屋质量问题在期房交易合同中较为多见。商品房的特点是购买期较长,交易过程中各种手续繁琐,与其相关的因素错综复杂,特别是购买预售的期房,各种复杂的因素往往使购房者在签约时难以辨清所购商品的虚实,而只有等到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潜藏在交易中的矛盾才能显露出来,结果给购买者带来许多麻烦,甚至造成较大的利益损失。在目前出现的纠纷之中,由于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与开发商产生矛盾的占有六成以上的比例。而这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开发商的宣传承诺与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质量相距甚远造成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技师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这种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49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但是,建设工程技师验收只是针对工程主体下结论,购房者所关注的一些细节性的问题,并不包含在质量验收的内容当中。通常购房者对房屋质量的不满主要集中在装修、格局的变化;水、电、气、管线的通畅;门、窗、家具瑕疵等问题上,要解决这类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最有效的武器。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技师要求、交房标准白纸黑字写清楚,决不可仅凭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或口头承诺来做依据。
  五,违约责任应该在平等基础上明确具体。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些开发商或代理商会列出许多有关购房者违约责任的苛刻条款,而千方百计避开卖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虽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但有关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之约定是不公平、不对等的,对购房者极为不利。
  因此,在与卖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买方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卖方的违约责任,并争取双方违约责任的公平和对等。
  六,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及交付应该有明确具体的时间限制。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购房者证明自己对房屋具有所有权的凭证。现有法律已经对房产证办理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陷阱,将办证的条件和期限进行额外的约定,将办理条件提高、办理期限延长等。如果不加以注意,依据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在产权证办理争议问题上购房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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