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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0-12-20    作者:王成律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括买卖双方信息、建设项目的位置及相关批准文件号、所购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付款方式及期限及交接方式、规划及设计变更的约定、保修责任、产权登记的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
为避免纠纷,买卖双方还应就商品房所在楼宇的房屋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楼宇的命名权、小区的命名权作为明确约定。为了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示公平和违法条款,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了本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排除格式条款的约定,也可以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协议一致的其他条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不得设立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者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合法条款。
通常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应包括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饰及设备标准等附件,共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能认定合同无效,但未办理预售登记的合同不得依法对抗第三人对合同约定的房屋主张权利,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的以外,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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