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签订的赔偿协议应当依法履行
依法签订的赔偿协议应当依法履行
2010年5月的一天,一辆大型货车将一农村老者撞倒并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车方与死者家属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死者家属二十余万元,先行给付一部分,剩余十万元,在二个月后给付,双方签订协议并由车方出具欠条及保证人担保。二月期满后,车方不同意给付剩余十万元。理由是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查出死者妻子有退休金,死者家属在签订赔偿协议时隐瞒了这一事实。死者家属委托我作为代理人起诉车方要求立即履行协议约定,给付十万元赔偿款。我在接受委托后,分析了案情,并进行了调查取证,认为双方在协商赔偿及签订协议之时,并没有对死者妻子是否应当给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给多少进行过明确约定,双方所商定的赔偿只是对该起交通事故造成死者死亡应当给赔偿多少的一个总数,没有进行分项详细计算。不存在车方所说的死者家属故意隐瞒死者妻子有收入的事实。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依法判决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隐瞒和欺诈行为,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车方应当立即将约定的十万元赔偿款给付死者家属。此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