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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各国的实践模式
发布日期:2011-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模式,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加拿大的安大略省的基奇纳市。它最初是指当时出现的被害人——犯罪人和解程序。由于其在预防犯罪和加强被害人保护、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有着刑罚本身所不及的优势,恢复性司法制度迅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逐渐流行起来,在理论和实践上日益成熟。作为一种替代性犯罪处理方式,成为传统刑事司法的重要补充。

  20世纪90年代,恢复性司法在西欧诸国、美国、加拿大、巴西、智利、阿根廷、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几十个国家获得了飞速发展。与此同时,恢复性司法实践也引起了有关国际组织的注意。2000年4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上,联合国将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有效的刑事政策向各成员国推广。

  根据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届会议通过《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指出,恢复性司法是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恢复性程序通常是指在非法院的第三方的协调和主持下,由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双方通过对话的方式,来协商、调和矛盾并共同确定责任。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

  恢复性司法最基本和核心的理念就是恢复性,实现修复正义,使被害人、犯罪人及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原有状态。它为我们提供了一条以和平方式,在当事人充分参与的基础上解决刑事冲突的新途径。恢复性司法理念作为一种新的价值观融入正式的刑事司法系统,在各国呈现出不同的实践模式:

  一、被害人——犯罪人调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VOM)

  在北美和欧洲盛行20余年的VOM模式可能是最为广泛、最受关注的恢复性模式。参与此调解方案的成员相对单一,包括被害人、犯罪人以及作为调解人的社区成员。其立论基础在于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对谈,让被害人的疑问获得解答,而犯罪人所承担的义务与对犯罪问题达成的最后协议的实现,通过交谈程序,使双方有可能恢复因犯罪而破坏的人际关系及其他损害后果。而调解人的作用则在于提供并维持一个可以充分沟通的对话环境,其由社区的其他人来担任,代表社区参与犯罪的处理,起到社区参与司法的重要意义。这种调解过程的首要目的不是要实现和解,而是满足被害人补偿的需要,为了抚平被害人心灵的创伤和减弱周围人员对犯罪的恐惧心理,并且尽量减少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家庭小组会议

  家庭小组会议是由遭受犯罪影响的主要人员参加的讨论如何处理犯罪人的会议。尽管参加会议的包括被害人和犯罪人、家庭、朋友和在决定如何解决犯罪事件的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双方的关键支持者,但家庭小组会议关注的是犯罪人直面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重新回归社会,重点强调的是对犯罪人的教育。

  三、量刑小组

  量刑小组是与刑事司法系统合作反映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并发展适当的量刑计划的社区居民小组。量刑小组的动力来自于社区,其将相当的重心放在被害人的需要上面。在这个量刑小组内,人们可以场所预言,全面探讨和理解犯罪行为,共同确定帮助受犯罪影响的各方恢复和预防未来犯罪所必需的措施。

  四、社区恢复委员会

  社区恢复委员会是指与犯罪人一起进行公开的面对面会议的一组居民。参加这种会议的犯罪人,应该得到法庭允许其参加恢复性司法活动的判决。在社区恢复委员会与犯罪人一起参加会议期间,社区恢复委员会的成员与犯罪人一起讨论犯罪的性质、犯罪造成的后果。然后,社区恢复委员会的成员提出一套制裁建议,与犯罪人一起讨论,直到他们就犯罪人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的具体行动达成协议,并有责任监控该协议是否得到遵守。

  五、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是犯罪人为社区工作的一种制裁措施。社区服务既可以作为一种正式制裁措施,也可以作为一种非正式制裁措施。由于邻里和社区遭受了犯罪人和少年犯罪活动的侵害,犯罪人和少年犯罪人就应当通过有意义的服务活动至少进行部分恢复工作。社区服务向犯罪人提供一种修复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的途径。

作者: 袁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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