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公告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多
发布日期:2011-03-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笔者所在的某基层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运用公告形式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和裁判文书的案件,占年审结离婚案件总数的64%,比对近三年来公告离婚案件数量变化特征,是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公告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是农村人口流动频繁,个别婚姻家庭观念淡薄的人长期不予家人联系,呈下落不明状态,导致婚姻生活名存实亡,一方当事人到法院诉讼离婚;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假离婚而逃避法律责任。因为被告没有确切送达地址,法院只得采取公告形式进行送达。

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办理离婚案件,单纯在法律层面上考察,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但公告形式的离婚案件给社会留下的隐患较多,应引起法律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的关注。其主要弊端是:一、被告方诉讼权利难以保障,“被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公告离婚案件中,程序性的应诉文书送达,实体性的裁判文书送达,在报纸上刊载公告或在被送达人原居地张贴公告,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就视为送达,是一种法律推定,法院就可以缺席开庭审判并缺席进行判决。由于被诉方并没有到庭,其答辩权、质证权、上诉权均无法实现。公告送达的被知晓,完全取决于公民获取信息的能力,获取信息能力存在局限的,就会遭遇“被离婚”;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留下社会隐患,“再起诉”现象普通,消耗诉讼资源。离婚案件是一种连带诉讼,往往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处分问题,由于没有诉讼双方的庭辩对抗,子女抚养能力、家庭财产状况,特别是债务状况,法官只能就起诉一方的陈述和证据作出判断,故一件公告离婚案结案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争议依然存在,其纠纷会再进入诉讼程序,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再审理”现象在所难免;三、产生大量信访案件,且诉求不是法院能解决的。有些公告离婚案件被告,由于没有看到公告,行使必要的诉讼权利,对生效的离婚判决不接受,或要求上诉,但此时已经过了法律救济期限,或要求恢复婚姻关系,但另一方已经依法再婚,故信访诉请法院还其妻子,使信访诉求无法解决。个别公告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由于没有庭审的证据对抗,法采信到庭原告的证据作出裁判,公平性受到未到庭被告的质疑,从而引起新的子女抚养和财产争议。

为避免公告离婚案的这些社会问题产生,法官采取的规避策略是“两次起诉”才判离,即第一次起诉一律不判决离婚,6个月后第二次起诉后才判决离婚。但这不是解决问题的长效办法,并不能杜绝社会隐患。

我国婚姻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规定,结婚和离婚须双方自愿,故结婚、离婚登记均要求婚姻双方到场,否则其登记为可撤销的婚姻登记行为。作为强制性解除婚姻关系的法院审判,亦应坚持自愿和符合法定条件原则。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才有社会的稳定。

为此笔者建议,法院审判离婚案件要适应时代的变化要求,对公告形式离婚案件的审理要慎之又慎:第一、要严把立案关和送达关。在法律上适用,要严格执行“下落不明满两年且只诉请离婚”和“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立案的规定;在证据审查上,除规定起诉人对被起诉人下落不明负证明责任外,法官要依职权进行调查,要有被诉人所在地基层组织的证明,还要尽量取得被诉人近亲属的证明,才能认定“下落不明”,才适用公告离婚,否则以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而驳回起诉;在送达上,要实行两次送达制度,首先进行转交送达制,即送达到被诉人的基层组织和近亲属,在送达规定的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应诉,再进行公告送达;二是对被诉人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而诉请离婚的案件实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由起诉方穷尽办法查找被诉方的下落,不轻意由法院认定“下落不明”;三是延长公告期,程序性公告期延长为三个月,实体性裁判生效公告宜延长至一年。
 
【作者简介】
李文斌,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任职。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